華為訴三星、寶格麗來華維權,看看廣東2019審了哪些典型案子吧!

4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發佈《廣東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並公佈了2019年度廣東省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件。白皮書顯示,2019年,廣東知識產權案件審結數再創新高,超15萬件,同比增長近六成,佔全國總數約三分之一。


以下為廣東省2019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件

案例一、華為公司訴三星中國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

華為公司以三星中國公司、三星惠州公司、三星天津公司、南方韻和公司實施了侵害其兩項發明專利權的行為,且該兩專利系標準必要專利為由,分別向法院提起本兩案訴訟,請求判令三星中國公司等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其專利權的行為。

一審判決判令三星中國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一審判決作出後,美國加利福尼亞北區法院作出禁訴令裁定,要求華為公司不得在美國法院裁決雙方案件前申請執行本兩案一審判決。

本兩案二審期間,經多方努力,二審法院成功促成華為公司與三星公司簽訂全球交叉許可協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各自撤回全球訴訟,美國法院所作禁訴令因此一併失效。在此基礎上,為避免本兩案因撤銷一審判決可能導致的外界不當炒作和解讀,同時為保留和發揮一審判決所確立的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規則對今後類似糾紛的指引作用,更好保障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公平競爭,二審法院又成功說服各方當事人就本兩案達成調解。二審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兩案因涉及華為公司和三星公司在世界通信領域知識產權戰略佈局和市場博弈,備受各方關注。兩案妥處有效促成中外高科技企業在世界通信領域合作發展,彰顯中國法院破解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國際難題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智慧,系人民法院從國際、國內兩個大局出發,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一次成功實踐。

案例二、網易公司訴華多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

網易公司主張其享有“夢幻西遊”網絡遊戲的著作權,其以華多公司擅自在其經營的YY、虎牙直播平臺上開設直播專區、組織主播人員直播上述網絡遊戲,構成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華多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網易公司1億元等。

法院認為,涉案遊戲連續動態畫面屬於文學、藝術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符合類電作品實質特徵,可歸入類電作品範疇。從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被訴遊戲直播行為基於商業營利目的,使用涉案遊戲的獨創性表達,使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實質上不合理地損害遊戲著作權人合法利益,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在通過華多公司關聯方披露的財務數據估算數額、合理認定涉案遊戲因素對於被訴遊戲直播平臺獲利的價值貢獻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涉案遊戲類型和知名度、侵權行為性質和情節、與涉案遊戲直播相關的授權許可市場情況、涉案遊戲因素對於遊戲直播平臺獲利的貢獻程度、權利人維權費用,酌情判定華多公司賠償網易公司20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遊戲直播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關係到遊戲直播行業競爭格局,受到各界高度關注,公開開庭被評為2019年度全國百大優秀庭審。本案明晰了角色扮演類網絡遊戲的連續動態畫面可依著作權法保護的審理思路,詳細闡述了遊戲直播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區分了知識產權以外因素對直播獲利的貢獻,平衡了新興產業發展變革時期著作權人權益與社會公眾利益,對遊戲及遊戲直播行業影響深遠,是人民法院正確解釋和適用法律、為我國網絡經濟和文化繁榮發展貢獻司法智慧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騰訊公司訴譚發文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

騰訊公司擁有涉案“QQ企鵝”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及“

”註冊商標專用權。譚發文是名稱為“音箱(Xzeit迷你企鵝型)”、專利號為ZL200830254103.6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騰訊公司以譚發文明知其外觀設計專利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惡意提起(2016)粵03民初236號案專利侵權訴訟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譚發文向騰訊公司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認為,綜合考慮譚發文提起236號案的權利基礎、對涉案專利的判斷能力、在訴訟相關行為中的表現及抗辯理由,譚發文明知其訴訟請求缺乏正當權利基礎,仍不正當地提起專利訴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主觀上具有惡意,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民事責任。根據騰訊公司因惡意訴訟遭受的損失情況,綜合考慮QQ企鵝的知名度較高、譚發文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較為惡劣等因素,酌情確定譚發文賠償騰訊公司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為典型的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案件。目前我國法律僅規定了“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由,未對此類案件的構成要件、侵權責任予以具體規定,實踐中處理規則不明,尺度不一。本案明確指出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本質上屬於侵權行為,並嚴格依據我國法律關於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特別是在分析主觀惡意方面,根據知識產權的特點,從權利基礎、判斷能力、訴訟相關行為及抗辯理由等方面逐一論述。本案判決對倡導公眾在申請和運用知識產權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規範知識產權訴訟秩序具有積極作用,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案件的審理具有典型示範意義。

案例四、寶格麗公司訴德思勤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

寶格麗公司在第14類“珠寶、手錶”類、第36類“商品房銷售、住所(公寓)、公寓管理、公寓出租等”服務類註冊了“寶格麗”系列商標。德思勤公司開發的樓盤“德思勤城市廣場”包括“寶格麗公寓”房地產項目,其在涉案樓盤的外牆面、車庫、樓盤指示牌、宣傳冊等位置以突出方式使用“寶格麗”“Baogene”等標識,並在相關網站進行宣傳推廣。寶格麗公司以德思勤公司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德思勤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寶格麗公司享有的在第36類註冊的其中四個商標在本案一審訴訟期間才完成註冊,德思勤公司在本案訴訟前實施的侵權行為並未侵害該四個註冊商標權,發生於上述四個註冊商標註冊時間之後的被訴行為侵害該四個註冊商標權。寶格麗公司在第14類上註冊的第3811212號“BVLGARI寶格麗”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德思勤公司使用與寶格麗公司涉案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綜合考慮德思勤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涉案商標的聲譽以及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德思勤公司賠償寶格麗公司3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世界十大頂級奢侈珠寶品牌“BVLGARI寶格麗”馳名商標在國內的首次跨類保護,有力彰顯了我國對世界頂級奢侈珠寶品牌的嚴格保護。本案既考慮了涉案馳名商標的商譽、侵權人主觀惡意等因素,又考慮了奢侈品馳名商標對被訴商品房利潤貢獻率的限度、被訴標識的使用方式以及商標跨類的聯繫程度,合理酌定賠償數額,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相關利益,充分體現了馳名商標按需保護以及“比例協調”的司法政策內涵,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五、格力公司訴奧克斯公司、晶東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

格力公司享有專利號為ZL200820047012.X、名稱為“一種空調機的室內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其以奧克斯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型號KFR-35GW/BpTYC1+1等八款空調重複惡意侵害其專利權,晶東公司實施相關銷售行為侵害其專利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奧克斯公司停止侵權、賠償4000萬元等。

法院認為,格力公司初步舉證的證據已可反映奧克斯公司侵權獲利情況,但具體財務數據由奧克斯公司所掌握。一審法院依法責令奧克斯公司提交能夠證明侵權獲利情況的賬簿、資料,奧克斯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法院證據披露命令提交真實、完整的賬簿、資料,從而導致侵權獲利無法直接查明,應由其承擔舉證妨礙的法律後果。奧克斯公司無視國家法律和生效判決,利用實質相同的技術方案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主觀意圖明顯。綜合考慮奧克斯公司主觀故意和獲利情況,應加大侵權賠償力度彰顯對情節嚴重的侵權人的威懾力,格力公司訴請賠償的4000萬元並未超過合理限度,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格力公司和奧克斯公司是國內空調企業巨頭,兩者競爭日趨白熱化,近年來互訴專利侵權糾紛,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本案系迄今為止家電領域判賠數額最高的生效判決,明晰了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外公開的技術是否屬於現有技術的問題,釐清了舉證妨礙的適用條件,具體分析了侵權主觀過錯程度進而探索專利侵權案件酌定賠償中懲罰性因素的適用規則,是貫徹“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加大侵權賠償力度”和“探索懲罰性賠償有效威懾嚴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司法政策的重大典型案例。

案例六、藍月亮公司訴笛梵爾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

笛梵爾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微博、騰訊視頻及產品宣傳頁中宣傳“泉立方”洗衣片產品,並宣稱使用含磷、水解酶、熒光劑的劣質洗滌產品危害人體,“泉立方”產品不含前述有害物質等內容;在包含熒光增白劑危害等內容的文章中,同時明確出現了汰漬、超能、碧浪、藍月亮等品牌的洗衣產品的圖片及文字。軒姿公司在其經營的天貓網“笛梵旗艦店”銷售被訴“泉立方”產品。藍月亮公司以笛梵爾公司、軒姿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法院認為,藍月亮公司與笛梵爾、軒姿公司均從事洗衣產品的銷售,明顯屬於同一行業競爭者。笛梵爾公司和軒姿公司共同實施了涉案商業詆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結合笛梵爾公司和軒姿公司的經營規模、註冊資本、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方式、性質、持續時間、主觀惡意程度以及必要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認定笛梵爾公司和軒姿公司連帶賠償藍月亮公司2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主要涉及關於商業詆譭行為的審查認定及賠償問題。本案對於商業詆譭行為的指向性、商業詆譭的具體方式、共同實施商業詆譭行為的認定進行了詳細闡述,並根據被告的主觀惡意因素,以及對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所造成的重大影響,在酌定賠償時除了根據補償性原則外還從懲罰性的角度予以考慮,加大了保護知識產權和維護競爭秩序的力度,也體現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案例七、深圳市建築設計總院訴深圳市交通運輸委、深圳市政設計院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

深圳市交通局就某交通換乘中心徵集建築設計方案,深圳市建築設計總院與深圳市政設計院均報名參與投標並交付設計文件。深圳市政設計院的方案中標,其後又與深圳市交通局簽訂補充協議,變更相關設計方案。深圳市建築設計總院認為,深圳市政設計院重新設計的方案剽竊了其投標的方案,深圳市交通局將其設計方案交付他人,合謀實施了剽竊行為,侵害其著作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深圳市交通運輸委設立劃入了原深圳市交通局的職責。

法院認為,建築工程設計圖的著作權保護應圍繞建築藝術性方面的獨創表達。本案涉及的方案設計圖尚處設計初步環節,相對缺少局部的、細節化的表達,兼顧製圖輔助軟件工具因素,故對於方案設計圖比對,重點在於建築外形結構的設計、內部空間的佈局、排列、組合所體現出來的作者獨創性安排,也即是作者以點、線、面、幾何圖形等方式對其構思、欲實現空間方案的藝術性具體表達。經比對,深圳市建築設計總院主張保護的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既不相同,也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故判決駁回深圳市建築設計總院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建築工程設計圖局部或者是設計思路的借鑑是否構成侵權往往較難判斷,審判實踐中尚未形成相對成熟的比對方法。本案在處理侵權比對時,將建築審美要求從建築功能要求、技術手段中適當剝離,同時考慮受設計指標、規劃、地形等限制因素,提出正確比對的方法和要點,為工程設計圖侵權案件處理提供了較好的裁判思路,具有一定典型性。

案例八、童新鈺訴恆鑫陶瓷工藝店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

童新鈺創作了名為“Q版福祿壽”的陶瓷工藝品,並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其以恆鑫陶瓷工藝店銷售的產品侵害其上述作品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恆鑫陶瓷工藝店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涉案作品以中國民間傳說的福祿壽三位神仙的形象為基礎,通過對人物神態、衣著、服飾方面進行特別設計,具備獨創性和可複製性,同時也體現了一定的藝術美感,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童新鈺依法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作品在整體形象上基本無差別,僅在人物的配飾細節方面存在微小的區別,二者實質性近似,被訴侵權產品構成侵權。恆鑫陶瓷工藝店的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其應當停止侵權,賠償童新鈺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典型意義】

本案確認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形象再創作後產生的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特徵,創作者應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司法保護理念。該案判決不僅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同時保護了民間藝人創作的積極性,喚醒了傳統手工藝人的版權意識,有利於傳統民間藝術的延續、傳承、發展、創新和繁榮,助力我國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

案例九、龍小某、李某等侵犯著作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案情及裁判】

廣州多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發了《神武》遊戲程序。龍小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泰國利用電腦和遠程控制軟件協助“老大”(另案處理)架設、運營私服遊戲《歪歪神武》。李某應龍小衛邀請加入《歪歪神武》的運營。經鑑定,《歪歪神武》遊戲程序對《神武》遊戲程序對應部分進行了複製,二者相似度達“甚高同一性”。機械牛公司和程某明知《歪歪神武》運營方上述違法犯罪行為,仍通過網上支付平臺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結算。

法院認為,龍小某、李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計算機軟件作品《神武》遊戲,情節特別嚴重,表現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機械牛公司明知龍某、李某等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程某是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量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侵犯網絡遊戲著作權而引發的著作權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被告人通過境外服務器跨境運營與權利人的網絡遊戲具有高度同一性的網絡遊戲,作案方法新穎且有隱蔽性,在犯罪收益獲取方面,亦是運用網絡結算工具進行。該案對新類型網絡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具有較高參考價值。

案例十、李志訴騰訊公司、霍爾果斯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

《天空之城》是國內知名民謠歌手李志創作的歌曲。歌手邱虹凱在一期《明日之子》綜藝節目中演唱了該歌曲,騰訊視頻提供了該期節目的點播服務。該期節目片尾出品方的署名為“騰訊視頻”、“哇唧唧哇WA”和“騰訊音樂娛樂”三個標識。節目播出後,騰訊公司與李志協商就補授權事宜協商不成。隨後,騰訊公司陸續將上述邱虹凱翻唱《天空之城》的視頻下架或替換。李志以騰訊公司、霍爾果斯公司等侵害其專利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明日之子》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按照我國影視節目署名的慣例,製片者通常署名為出品方,本案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應是在《明日之子》節目署名為出品方的騰訊公司、霍爾果斯公司和騰訊音樂娛樂公司,而非署名為版權方或聯合研發製作方的其他被告。該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製作的綜藝節目中組織歌手邱虹凱公開表演音樂作品《天空之城》、允許騰訊視頻公開播送及提供在線觀看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對《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但並未侵害其享有的攝製權或彙編權。法院酌定本案賠償數額為人民幣20萬元。一審宣判後,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著作權人系國內知名民謠歌手,糾紛發生後吸引了大量的網友以及媒體的關注。本案公開庭審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8年度最受關注的庭審直播案件,且社會各界對此次庭審過程作出了積極評價。本案很好地解決了如何確定類電作品中使用侵權作品時的侵權責任承擔者、類電作品的製作者侵犯了何種權利以及如何確定經濟損失賠償數額三個法律問題,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較好的指導意義。(IP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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