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導則

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導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的發展,規範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省政府關於促進建築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發〔2017〕151號),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承包的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採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承包,並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其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導則。

第四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範圍內的設計、採購和施工中有任一項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採用招標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五條 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特點,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後,以工程投資估算或者概算為經濟控制指標,以限額設計為控制手段,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和確定的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要求,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工程總承包應當優先選擇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即開展工程總承包招標。

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工程總承包招標。

工程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前期條件不明確、不充分的項目不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第六條 工程總承包投標人及項目經理資格條件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

工程總承包發包前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文件的,發包前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單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第七條 工程總承包招標可以採用合格制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後審,不得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

實行合格制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參考《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示範文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投標人和項目經理類似工程業績作為資格審查合格條件的,數量只能分別設置1項,時間不得少於3年。採用合格制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不少於3個。

資格審查活動按照蘇建規字〔2017〕1號文附件2《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審查辦法》執行。

第八條 招標人參考《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示範文本》,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所處的設計階段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至少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地質勘察資料、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對項目的基本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文件)等基礎資料;

(二)招標的內容及範圍,主要包括設計、採購和施工的內容及範圍、規模、功能、質量、安全、工期、驗收、投資限額等量化指標;設計指標要點,有關建設標準、技術標準;以及主要材料設備的參數、指標和品牌檔次等;

(三)招標人與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括工作範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價格形式及調整、計量支付、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索賠程序、違約責任、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四)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明確承包人建議書(包括設計圖紙、工程詳細說明、設備方案及分包方案)、資信業績、承包人實施計劃(即項目管理組織方案)的編制深度、投標報價的編制方法和要求;

(五)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六)未中標方案應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在招標文件明確;

(七)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金額及提交要求;

(八)工程分包的規定和要求,以及工程允許分包的專業及範圍;

(九)是否採取裝配式建造方式、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及有關技術指標等;

(十)技術創新、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

(十一)報價清單。

招標文件不能達到或者滿足上述要求的項目,視為不具備工程總承包招標的條件。

第九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宜採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條 招標人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在招標文件、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公平、合理的風險分擔條款。風險分擔可以參照以下因素約定:

招標人承擔的主要風險一般包括:

(一)招標人提出的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質量要求的調整;

(二)主要工程材料價格和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四)難以預見的地質自然災害、不可預知的地下溶洞、採空區或者障礙物、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和處置費用(因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等造成的上述問題,其損失和處置費應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

除上述招標人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

招標人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出具履約擔保的,招標人也應當向工程總承包單位出具支付擔保。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採用固定總價合同。除發生本導則第十條規定的應當由招標人承擔的風險,以及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可以另行約定調價原則和方法外,在招標人需求不變的情況下,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不予調整。

第十二條 對於由承包人自行採購的主要材料、設備,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提出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招標人可以提供三個以上不同廠家品牌的同檔次產品,並且明確投標人擬選擇推薦的廠家或品牌以外的產品的,應經招標人同意。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不同階段的設計文件,參考工程造價指標、估算定額、概算定額等設定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於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

第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規模、特點等因素合理確定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但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或概算價的2%。

鼓勵採用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工程保證保險等非現金形式遞交投標保證金;對於以非現金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所處的設計階段、項目規模和技術複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於三十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不宜少於四十五日。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需要依法組建工程總承包招標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應當包含工程設計、施工和工程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成員人數應為9人(專業工程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負責評審設計方案和項目管理組織方案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為7人(專業工程為5人)以上的單數。

若招標人不採取“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則招標人可以委派1名具備工程類中級及以上職稱或者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的代表參與評標。

第十七條 評標辦法中應集中單列否決投標條款,具體內容招標人可以參照蘇建規字〔2017〕1號文,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增減,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招標應當實行電子招標投標和技術標暗標制;鼓勵方案簡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實行遠程異地評標;初步設計完成後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項目必須實行遠程異地評標。

重要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電子演示文件可以不上傳到電子交易平臺,開標前以U盤、光盤等介質密封提交給招標人,密封要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評標一般但不限於採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主要因素包括承包人建議書、工程總承包報價、承包人實施計劃和工程業績。招標人應當根據本導則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制定評標辦法。

投標人提交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中相應設計階段的編制深度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除外)。

對於工程總承包報價的評審,應當將設計費、設備費、施工費和工程總承包管理費等合成一個總投標報價評審。

第二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一般應當採用兩階段評標。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遞交投標文件(一般包括兩部分:一是設計文件部分,二是投標文件的商務技術部分,包括資格審查材料、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以及工程業績等)。開標、評標活動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先開設計文件部分,並先對設計文件進行評審。在設計文件評審合格(得分60%以上,具體合格分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投標人中,只有設計文件得分彙總排在前若干名的(不少於5名,具體數量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才能進入第二階段開標、評標;設計文件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於5名的,全部進入第二階段開標、評標。

第二階段:開啟投標文件的商務技術部分(僅針對進入第二階段的投標文件進行),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完成評審,實行資格後審的,還應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設計文件得分是否帶入第二階段,由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在初步設計完成後進行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不採用兩階段評標。如果採用,則第一階段評審“項目管理組織方案”,第二階段評審“資格審查材料、工程總承包報價以及工程業績”等。

第二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招標可以參照《評定分離操作導則》(蘇建招辦〔2017〕3號文),按照“評定分離”的程序和方法進行評標。確定中標人的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二條 非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其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可以參照本導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導則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導則自2018年3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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