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降一限两不保?别逗了,咱看官方文件好吗?

6月1日,中保协与中医协联合发布了第二版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第二版征求意见稿),第二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继第一版征求意见稿(3月31日发布)刚刚好相隔了2个月的时间,与第一版面向行业内征求意见不同,本次征求意见是面向社会公众的,任何公众都可以去提意见,截止时间是7月1日。从产品精算的角度,这个产品会给市场带去什么样的影响呢?

第一部分 产品形态

相比已在第一版中较为明确的28+3疾病定义变化,业内可能更关心的是第一版中模糊不清的轻症20%保额限制,在4月的一次同业调研中,这一问题就有比较大的争议,第二版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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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的一次同业调研,体现出纷繁的理解结果

可以说第2.2条是两版征求意见稿的最大差别所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要求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满足以下2个要求:

1、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

2、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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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版意见稿对比

看看不同产品形态下受此要求的限制:

1、重疾单次赔付

这是最为常见的重疾险形态,假设重疾单次赔付100%,轻症3次赔付且每次赔付的疾病不能相同,这种情形下,重疾100%+轻症30%、30%、30%的产品形态是符合要求的,而重疾100%+轻症30%、35%、40%这样的轻症保额递增的产品形态是不符合要求的

2、重疾多次赔付

这是较为常见的重疾多次赔付的形态,假设重疾赔付6次,每次赔付100%,轻症赔付3次,重症和轻症要求每次赔付的疾病不能相同,这种情形下,重疾100%、100%、100%、100%、100%、100%+轻症30%、30%、30%的产品形态是符合要求的;变更下假设,如果重疾多次赔付是保额递增的,例如重疾100%、110%、120%、130%、140%、150%,那么轻症的保险金额上限就是30%、33%、36%、39%、42%、45%,这种情形下,重疾100%、110%、120%、130%、140%、150%+轻症30%、30%、35%的产品形态是符合要求的。可以看到轻症想要突破30%,在于对应的重疾是否突破100%。

3、可选(重度)恶性肿瘤二次赔付

这是网销重疾产品中常见的可选责任,俗称癌症二次赔付,假设重疾单次赔付100%,恶性肿瘤二次赔付100%,轻症3次赔付且每次赔付的疾病不能相同,这种情形下,重疾100%+恶性肿瘤二次100%+轻症30%、30%、30%+轻度恶性肿瘤二次30%是符合要求的。变更下假设,如果恶性肿瘤二次赔付120%,那么轻度恶性肿瘤二次的保险金额上限就是36%,这种情形下,重疾100%+恶性肿瘤二次120%+轻症30%、30%、30%+轻度恶性肿瘤二次35%是符合要求的

4、重疾前x年或被保险人x岁前额外赔付

这是网销单赔重疾比较常见的形态,假设重疾前10年赔付150%,10年后赔付100%,轻症3次赔付且每次赔付的疾病不能相同,这种情形下,重疾首10年150%+重疾10年后100%+轻症30%、30%、30%肯定是符合要求的,但是重疾首10年150%+重疾10年后100%+轻症首10年45%、45%、45%+轻症10年后30%、30%、30%是否符合要求,可能值得商榷,但问题不大。

可以看到对现行某些轻症保险金额高于30%或轻症保额递增的产品来说,重疾新定义会有一定的影响,比如百年的康惠保2.0(多种评测显示其为王者级产品)。那如果保险公司想针对新定义削减的责任做些弥补(主要是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能怎么做呢?一个可能的做法是利用上面提到的第4种情形,针对特定年龄段提高重疾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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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种发病率表(精算师协会未提供60岁后的发生率表)

根据3种轻症的发生率征求意见稿数据显示,男性三种轻症的高发生率年龄段在36岁到55岁之间(取发生率值大于0.006),女性三种轻症的高发生率年龄段在34到55岁之间(取发生率值大于0.0015),可见35岁-55岁之间是男女三种轻症发生率都较高的阶段,对此可设计重疾在被保人35岁到55岁之间的保险金额为200%,那么对应的轻症在这一高发年龄段的保险金额最高可达60%,虽说比100%少了些,但也可以对削减的责任做有效的弥补。(P.S. :这种做法可能涉嫌违背新定义本意

第二部分 保费影响

按照新规,能降低多少保费?

可向下拉直接看结论!

根据新定义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和经验发生率征求意见稿,可以建一个简易的模型测算发生率变化对净保费的影响,现根据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修改轻症的风险保额为30%,看看结果如何。

首先,假设产品的形态为:旧定义下的25种重疾单次赔付+身故,新定义下的28种重疾单次赔付+3种轻症单次赔付+身故。其他假设依次为:①保险期间:终身/定期;②重疾身故占比:k2/kx;③预定利率:3.5%/3.0%;④乘数因子:重疾不打折/75折,死亡率不打折;⑤核保因子:无;⑥交费期间:30年/20年/趸交;⑦投保年龄:30岁/0岁

以下仅择取三种情形做讨论:

1、投保年龄30岁,保险期间终身,身故保费,预定利率3.5%,缴别30年,乘数因子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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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算

从净费率角度来看,新定义下男女费率与旧定义20版发生率相比,男性小幅下降,女性有较大幅度下降;与旧定义13版发生率相比男女都有较大幅度下降,男性下降幅度更大。前者可以看作是28病种疾病定义变化与3病种风险保额下调导致的费率下降,由于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对女性影响比男性更大,受此影响女性费率下降的幅度比男性要来的大的多;后者可以看作是疾病定义变化、轻度疾病风险保额下调以及25病种发生率调整综合的影响,从结果上来看,男性费率的下降幅度更大,这主要是因为2020版25病种发生率与2013版25病种发生率相比,男性发生率有一定程度被高估了,而女性的费率下降幅度反而减少了,这主要是因为2020版k2比2013版Kx在45岁后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这里要说明一点的是,尽管女性的2020版25病种发生率与2013版25病种发生率相比在19-56岁之间存在大幅度的上调(意味着这一年龄段女性发生率被低估了),但由于56岁后的女性发生率与男性一样存在高估问题,因此对于保险期间终身的重疾来说,女性受25病种发生率调整的影响总体来说影响不大,但对保险期间定期的重疾来说,这一因素的影响会比较大。

结论在这:

看不懂没关系,简单说结论,就是对于女性而言,抓紧购买保险期间非终身、不含身故责任的目前版本的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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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种重疾的发生率变化:2020版本与2017版本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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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重疾导致的死亡率比较:2020年与2013的比较

2、投保年龄30岁,保险期间到70岁,身故保费,预定利率3.5%,缴别30年,乘数因子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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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算

3、投保年龄30岁,保险期间终身,身故保额,预定利率3.5%,缴别30年,乘数因子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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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算

以上仅从发生率对净费率的影响角度管中窥豹,未考虑保险公司定价策略的调整,产品形态的调整以及年初新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对于精算假设的调整所带来的影响。6月已经到来,7月还会远么?

四降一限两不保?别逗了,咱看官方文件好吗?

今天监管已经通知各家保险公司,现行重疾标准的产品报备已经截止,或许我们的新时代,就快要来了。

文章内容来自微信公众号【燕梳猫】,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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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截图

保险一线的从业人员,不能靠吓唬客户获得销量,那必然会有反噬的一天!

现如今,代理人渠道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受保护的部分,圈起来“保护”不让信息进去,但这样做能圈住客户吗?客户都不上网吗?

互联网发展发达至今,能用最短的时间颠覆所有人的认知,互联网带来的信息爆发力已经远不是报纸电视时代所能比拟!

一个朝阳行业或职业以前的下行和萎缩,可能需要十几二十年,现在可能仅需要一两年。

而代理人的前景,可并不是保险行业的前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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