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挖到爆炸物 私藏在家被判刑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当事人罗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镇江人罗某是一名挖机工人,在我市某水泥公司从事碎石挖运工作。2019年5月一天,该公司在某采石矿场实施岩石爆破。爆破完,该公司安排罗某驾驶挖掘机把石头装载到汽车上,罗某在驾驶挖机过程中发现了未引爆的炸药。发现炸药后,罗某本应该如实汇报情况,将炸药交给该水泥公司进行安全处理,但其却动了歪心思,将炸药带回住处藏了起来。

第二天,罗某将一份协议书通过微信发给该公司领导,妄想通过这种方式要挟公司提高自己的职位待遇。该公司领导看到后,高度重视,立即找到罗某希望他能够将炸药交于公司做安全处理。然而罗某却态度坚决:“不答应我的要求,我不交炸药。”后经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向他晓以利害,告知其所作所为已经触犯法律,罗某才主动报警。公安机关将罗某控制,在其家里发现了炸药,经鉴定该炸药含71.0%硝酸盐、9.4%水分、19.6%油相材料及其他成分,具备爆炸性,为乳化炸药。

市法院查清事实后认为:罗某违反了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巫彤 王子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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