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正在治療,或者正在被隔離的職工還能主張當期工資嗎?

【案情回顧】

張某和李某是一家大型超市的收銀員,並且兩人同住一間出租屋。2020年1月28日,張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入院接受治療。同時,李某因為與張某同住一屋為密切接觸者被隔離進行醫學觀察。現在李某擔心的問題不僅是自己到底有沒有被感染,還擔心這段時間能不能主張工資?


疫情期間正在治療,或者正在被隔離的職工還能主張當期工資嗎?


【律師解答】

本案中張某可以主張治療期間的工資,李某可以主張被隔離期間的工資。

根據人社部2020年1月24日下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 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以及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由此可見,張某和李某都不必擔心工資的問題,張某隻需安心治療,李某則需積極的配合醫務人員進行醫學觀察。疫情之下,每個人都或多或少有各種各樣的擔心和恐懼,但是我們相信國家是我們堅強的後盾,每個人都積極配合響應國家號召,我們一定能最短時間內打贏這場“疫情戰”。

實習律師 吳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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