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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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北極星固廢網訊:根據《珠海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我局起草了《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現將該條例(徵求意見稿)(見附件1、2)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提出寶貴意見,我們將認真研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求意見時間

即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

二、意見反饋途徑

請將意見或建議通過以下途徑反饋:

(一)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二)電話:2226980、2128581

特此公告。

附件1: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doc

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分類體系

第四章 宣傳教育和社會參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定義]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對大件生活垃圾、綠化垃圾、餐廚垃圾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嚴禁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垃圾、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處理體系。

第四條 [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製品、塑料製品、玻璃製品、紡織品、金屬、小型廢棄家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屬於有害物質、需要特殊安全處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醫藥用品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以有機質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爛發酵發臭等特點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也包括家庭產生的小型樹枝、花草、落葉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以及處理利用方式適時調整。

第五條 [工作原則]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全程分類、協同高效,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人口規模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把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的統籌協調機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末端處理工作目標,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培訓、宣傳、執法和經費保障。

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員、場地和資金。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駁運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在鎮、街的指導下,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源頭減量,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文明公約,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培訓等工作。

第七條[垃圾分類協調機構]市人民政府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定期審議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重大決策,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

(二)統籌推進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三)推進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督導工作。

第八條 [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為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制度擬訂、監督檢查、考核評比等工作。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由各區確定,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場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有害垃圾的統一收運體系,組織實施有害垃圾的處置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建設發展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統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指導和管理可回收物回收工作,推動可回收物回收網絡向社區延伸。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及執法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垃圾產生者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分類管理責任人]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場所及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所在地的村居為管理責任人;

(三)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車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道路、橋樑、廣場、人行天橋、地下過街通道、沙灘、公園、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管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場地,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鎮街確定。

第十一條[管理責任人職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規範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配置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投放點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潔;

(二)配合市、區主管部門、鎮街、村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引導;

(三)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投放行為予以勸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區主管部門和鎮街;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後,駁運至生活垃圾收集站或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按照要求向區主管部門和鎮街報送。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規劃編制及設施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的總體佈局納入市容環境衛生建設發展規劃,並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統籌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分類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將分類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經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各區規劃編制及設施建設]各區應當組織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站、分類轉運站。廚餘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遵循集中處理與就地處理相結合的原則,鼓勵有條件的區建設廚餘垃圾就地處理設施,設立可回收物分揀、拆解等場所。

萬山區應結合陸島分離、島島分離的實際,單島建設垃圾分揀場所,探索應用新型技術設備,實現島內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五條[垃圾分類收集站的設置要求]各區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站應滿足分類收運的要求,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置在交通便利的地方,滿足運輸作業的要求,預留好作業通道,便於安排垃圾運輸路線,且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二)選址應具備供水、供電、汙水排放等條件;

(三)新建應當遠離食品加工場所和集中式給水點;

(四)改建、擴建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因素、環境因素和經濟因素,選擇對公眾影響較小、對環境影響較小、經濟成本較小、配套設施建設方便的收集站進行改建、擴建;

(五)用地充裕的大型住宅區、集中辦公區、公共場所等可以建立獨立式收集站,用地緊張的區域可以在辦公樓首層、住宅區地下停車場建立附屬式收集站。

第十六條 [信息化建設]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平臺,收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信息,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專業化。

生態環境、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關於危險廢物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物業企業管理等信息應當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平臺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章 分類體系

第十七條 [分類投放制度]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和樓道撤桶制度。

各區可以根據所轄區域實際情況,確定生活垃圾具體投放時間段。

第十八條[住宅區分類投放點設置]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住宅區規模設置分類投放點。分類投放點的設置應當充分滿足投放人投放和運輸單位收運的便利性,在相關區域設置規範醒目的指示標識,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根據小區居民人數合理設置投放點,在空間和管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每棟樓應設置一個垃圾分類投放點,每個投放點應設置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每個多層樓宇住宅區應至少設置1個有害垃圾投放點,大型住宅區可根據需要設置多個有害垃圾投放點。有害垃圾投放點應設置在有監管條件的固定場所,如小區門崗、管理處或所在地鎮街或村居辦公場所附近;

(三)住宅區採用定時定點投放方式的,可設置誤時垃圾分類投放點,供未能在規定時間投放垃圾的居民投放。誤時垃圾分類投放點應設置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誤時垃圾投放點應儘量設置在較為偏僻的地方;

(四)住宅區應設置臨時垃圾投放點,用於臨時堆放大件生活垃圾和綠化垃圾;

(五)各類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積及數量應根據實際垃圾量情況及清運頻率進行區別配置;

(六)露天設置的分類投放點應硬底化、平整,並設置擋雨棚。

第十九條[非住宅區分類投放點設置]非住宅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實際垃圾產生量和垃圾清運頻率等情況設置分類投放點,應當在牆體、宣傳欄、道路兩側或通道等區域設置規範醒目的指示標識,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專用辦公區應根據辦公面積設置投放點;專用辦公區應至少設置1處有害垃圾投放點;

(二)市政道路、人行過街通道、交通服務網點、商業服務網點、景區、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垃圾分類投放點。交通服務網點、商業服務網點、景區、公共圖書館應當在洗手間設置其他垃圾投放點;

(三)幼兒園、中小學、高等院校及專職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每層應設置垃圾分類投放點;校內的戶外活動場所應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宿舍區應當按照住宅區分類投放點設置執行;

(四)餐飲單位及提供餐飲服務的賓館、酒店等單位應在人流量較大的出入口或就餐區設置垃圾分類投放點;食品加工區、銷售區、庫存場所至少設置1處分類投放點;食品加工區應當設置廢棄食用油脂收集容器、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裝置;

(五)農副產品批發、零售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應當在主要出入口等位置設置垃圾分類投放點;

(六)醫療機構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位置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設置,原則上不能影響醫療辦公環境、人體健康及安全通道的暢通;

(七)其他區域的生活垃圾投放點的設置參照以上規定。

以上非住宅區有提供餐飲服務的,應參照前款第四項餐飲行業分類投放點設置執行。

第二十條[分類投放要求]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投放要求進行投放,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前應簡單處理,使其保持清潔乾燥後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投放點;

(二)有害垃圾投放時應儘可能保持物品的完整狀態,物品可簡單包裝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投放點;

(三)家庭廚餘垃圾投放前應瀝乾水分、去除紙巾等雜物,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四)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廚餘垃圾應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點;

(五)其他垃圾應按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點。

第二十一條 [分類投放督導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制度。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工作規範和指引,各區負責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志願者等擔任督導員,引導投放人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分類收運資質]從事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服務資質。

與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簽訂委託協議的,應當約定經營期限、服務範圍、服務標準、價格、分類運輸要求以及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分類收運方式]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點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通知再生資源回收單位上門收集。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定時收集、運輸。家庭廚餘垃圾收集容器在指定投放時間段結束後,應密閉存放,確保日產日清。

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收集,並運輸至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收集站。

第二十四條[垃圾收運者義務]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執行行業相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合理配備相應的運輸車輛、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保持運輸車輛密閉、整潔,並噴塗分類標識;

(三)運輸車輛應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並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平臺聯網;

(四)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五)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定期向區主管部門報告;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拒絕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或者收集、運輸單位重新分類;拒不進行重新分類的,可以拒絕收集、運輸、處理,並向區相關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類收集、運輸;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區相關部門報告。

區相關部門接到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的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可回收物處理]可回收物處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廢棄的玻璃、金屬、塑料、紙類交予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

(二)廢舊織物交予再生資源回收單位或者實施回收利用的織物生產者、銷售者進行再使用或者資源化利用;

(三)小型廢棄家電應當交予具備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有害垃圾處理]有害垃圾應當集中存放至各區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站,定期交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推動有害垃圾處理能力,並加強監督指導。

第二十八條[廚餘垃圾處理]廚餘垃圾應當主要採用生化處理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

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食堂、餐飲單位可以安裝符合標準的廚餘垃圾處理設施,進行就地處理,保證處理設施周邊環境衛生整潔乾淨,並做好防臭工作。

第二十九條[其他垃圾處理]其他垃圾按照以焚燒為主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處理單位職責]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行業相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處理設施、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按要求進行處理;

(二)安裝生活垃圾處理前計量系統,建立管理臺賬,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平臺聯網,按照要求向相關部門報送臺賬信息;

(三)不得違反規定或者約定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程序向相關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依法經核准後方可停業、歇業;

(四)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汙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等;

(五)遵守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應急預案,並向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綠色辦公與生活]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應當發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示範作用。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可以循環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具。集中用餐的,不得提供一次性餐具。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使用可以循環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具。

本市採取措施逐步推行淨菜上市。

第三十二條 [產品包裝減量]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實施回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承擔產品及其包裝物廢棄後的回收和處理責任。

第三十三條 [快遞包裝減量]引導和鼓勵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貨運、快遞等企業探索建立逆向物流協同回收利用體系,促進包裝物回收和循環利用。

鼓勵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設置積分獎勵,引導簡化包裝物和減少一次性用品使用。

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第三十四條[減少一次性用品]商品零售場所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免費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

旅館業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娛樂經營場所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消費用品。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免費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湯匙等餐具。

第四章 宣傳教育和社會參與

第三十五條[政府宣傳]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活動,引導推動生活垃圾分類習慣養成,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

市文明促進工作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公共文明指數測評體系。

第三十六條[媒體宣傳]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持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納入戶外廣告發布內容。

第三十七條[普及教育]市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高等院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活動。

市、區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生活垃圾分類互動體驗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十八條 [垃圾減量周宣傳]每年十月最後一週設為本市生活垃圾減量周。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在生活垃圾減量周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宣傳教育,並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體驗活動。

第三十九條 [激勵政策]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發和應用。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鼓勵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市、區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完善考核評估制度,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績效考核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考核制度,並按照規定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具體考核工作由市、區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最美鄉村等評選活動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情況納入評選指標。

第四十一條 [聯動機制與部門監督] 本市應當建立健全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全程監管和執法聯動機制,並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納入網格化管理。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的相關活動開展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汙染物排放以及周邊土壤汙染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信用管理]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的信用管理制度,將涉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信息納入環境衛生服務單位的信用評價體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責任;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分類管理責任人情況、行政處罰信息等納入信用信息檔案,並與相關管理部門開展聯合懲戒。

第四十三條[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予以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投訴和舉報電話,並提供網絡投訴和舉報渠道。

第四十四條[對分類責任人的處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設置分類投放點、配置分類收集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保持分類投放點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配合市、區主管部門、鎮街、村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引導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投放行為未及時勸阻並報告區主管部門和鎮街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未及時將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生活垃圾收集站或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去向情況,並向去主管部門和鎮街報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依法履行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管理責任,並提供違法行為人違法證據的,不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處罰;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投放人的處罰]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依照前款規定的受處罰個人,可以自願參加市區主管部門或鎮街組織的生活垃圾分類培訓、宣傳教育、現場督導等社會義務服務活動抵扣罰款。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對收運單位的處罰]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收集、運輸的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服務資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配備相應運輸車輛、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運輸車輛未保持密閉,未噴塗分類標識,未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並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平臺聯網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處五千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定期向區主管部門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對處理單位的處罰]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配置相應處理設施設備、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混合處理已分類的生活垃圾,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處理生活垃圾並牟取利益的,處違法所得十倍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安裝計量和監控系統並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平臺聯網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或者未按照要求報送臺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擅自停止處理生活垃圾的,按照每停運一日五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未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遵守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處理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制定應急預案,並向相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流通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品零售場所經營單位和個人免費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旅館業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免費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湯匙等餐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責任追究]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要求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的;

(三)接到相關報告、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四)有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補充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件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重量超過5公斤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強,需要拆解處理的廢舊傢俱及其他生活廢棄物。

(二)綠化垃圾,是指園林植物在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或者人工修剪所產生的枯枝、落葉、草謝、花敗、樹木剪枝及其他植物殘體。

(三)家庭廚餘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四)餐廚垃圾,是指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五)其他廚餘垃圾,是指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易腐性垃圾。

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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