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是一個法制國家,針對不同的案例都會有相關的方針政策來應對,對於失業人群也會有很多福利和保護,那麼這個時候就需要有證明自己失業的證件,我們稱之為失業證,那麼失業證具體有哪些用處呢?應該如何辦理失業證?今天小編為各位詳細的介紹失業證的相關法律知識。
首先一點,失業證是一種對於公司員工的就業保護,如果自己失業了,就可以領取一部分的金額來維持一下生活,而這個失業證也並不是所有的職工都有,也不是隻有下崗的職工才有。
失業證在發揮作用的時候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果是員工自己的辭職的而找不到工作,是不能拿失業證去領取金額的,一般常見於公司破產或者是裁員而導致的員工失業的情況。
關於失業證的作用,其一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滿足該證件對你資金上的保障。
其二,如果你再次就業,需要向新的單位提交失業證,新的單位將給你續繳五險一金,此證將由新的單位保管,並記載你重新就業情況。
第三,如果再次失業,還要用此證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在法定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本省城鎮戶籍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進行失業登記: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承包土地被徵用並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其他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人員。
失業人員要取得原工作單位發給的能證明其失業的證明材料。
對因履行勞動合同或辭退、除名、開除等發生爭議的,應取得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或法院的判決書等。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頒發的《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還有其次是失業登記。《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的手續一般要求是:
(一)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接到失業人員檔案後,依據其檔案記載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及標準。
(二)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天以內,必須到本人戶口所在縣市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三)辦理失業登記時應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身份證複印件一張;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張;
3、本人失業前所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4、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5、失業職工從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後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業證》、《居民身份證》,到本人戶口所在城鎮勞動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
只有具備了失業人員要取得原工作單位發給的能證明其失業的證明材料以及失業登記的符合條件的公民,才能享受該證件所帶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