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入駐美團,支付給美團的佣金、加盟費、騎手補貼和排名費等費用,支出名目和業務類型各異。商家應根據業務實質,釐清支出性質,對應作出正確的財稅處理。本文對照相關財稅政策,試作解析,歡迎探討。
一、主要業務模式
美團的業務模式主要有兩種:美團外賣、美團團購。
美團外賣模式:商家通過美團電子平臺接單,交由騎手配送至消費者。商家入駐美團外賣板塊的,美團收取銷售額的20%左右提成,不收取加盟費。如果交由“美團專送”騎手配送的,商家另支付每單1-2元快遞補貼。
美團團購模式:由消費者先在線上支付買券,之後到線下商家實體店消費使用核銷。入駐商家,要支付給美團加盟費和銷售額提成(加盟費3000-4000元左右,銷售額提成比例5%~8%)。
二、商家在美團外賣模式下的財稅處理
外賣模式下,商家支付的主要是銷售額20%提成和專送騎手補貼。
1、外賣模式下的“銷售提成”是佣金嗎?
我們通常將商家支付給美團的銷售提成,習慣上都稱之為佣金。佣金一般是指代理人、中間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在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中都有對佣金的表述和規定,可以借鑑瞭解佣金在其他法律規定中的實質。
當然,財稅處理中不得直接適用財稅法規之外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可以參照理解其實質。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號)第七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中間人接受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本規定所稱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反不正當競爭法釋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條法司編)中關於第八條“佣金”的釋義為,佣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中間商、掮客、經紀人、代理商等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介紹、撮合交易或代買、代賣商品所得到的報酬。
綜上,取得佣金的一方,參與了促成合同成立的過程,提供了介紹、撮合或代買代賣的居間服務。比如,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代理佣金,房屋中介機構的銷售佣金。
而在外賣模式下,美團只是提供了電子交易平臺,由商家與消費者直接對接、完成銷售,美團並沒有參與銷售過程,也沒有因此而提供居間服務。
所以,美團外賣模式下的“銷售提成”,並不符合佣金的實質。
2、外賣模式下的“銷售提成”是信息技術服務嗎?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並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
美團只是將入駐商家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在電子平臺上,讓消費者自行利用信息,自行直接選擇商家去消費。美團提供的只是信息,而不是主動聯繫消費者從中撮合成交。
所以,該項業務符合財稅【2016】36號規定的信息技術服務中的信息系統增值服務,利用信息系統資源為用戶附加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包括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數據庫管理、數據備份、數據存儲、容災服務、電子商務平臺。
3、外賣模式下的“銷售提成”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美團應開具稅收編碼“3040205”的“信息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增值服務”的增值稅發票,適用稅率6%。
商家是一般納稅人的,應取得美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予以抵扣銷項稅額。因是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商家應計入銷售費用。
會計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4、商家支付給美團的專送騎手補貼財稅處理。
美團一般是與下游配送公司簽署《美團外賣配送服務協議》,與騎手進行了隔離。騎手是由下游配送公司僱傭管理的,美團只是給簽約的配送公司支付費用,並不直接給騎手發工資。美團因此合法規避了代扣騎手個稅、繳納騎手社保、承擔騎手工傷事故責任的諸多風險。
在有關騎手勞動關係糾紛的司法判例中,可以瞭解有關騎手配送服務的運作方式。如,(2019)蘇05民終212號、(2019)京01行終830號。
因此,美團自身並不存在為商家直接提供配送服務。實際為商家提供配送服務的,是美團簽約的下游配送公司。
我們以銷售貨物來對比,可更加簡明地來理解。廠家銷售貨物,代墊運費給運輸企業,再向購買方收取代墊的運費。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可不計入價外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如不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收取的運費就屬於價外費用,按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在外賣模式下,按不同的開票和結算方式,有兩種財稅處理:
1)如果美團收取商家的專送騎手補貼,轉付給下游配送企業,下游配送企業直接開具發票給商家,相當於美團只是提供了平臺,讓下游配送企業與商家進行業務對接、資金結算。實質上,並不是美團收取了配送的專送騎手補貼。
商家應取得下游配送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稅收編碼為“304040903”、商品名稱為“物流輔助服務—收派服務”,適用稅率6%,會計處理同3。
2)如果下游配送企業並不是直接開具發票給商家,美團與下游配送企業只按簽署的《美團外賣配送服務協議》進行結算。那麼,美團收取商家的專送騎手補貼,應是美團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價外費用,併入信息技術服務開具發票。
三、商家在美團團購模式下的財稅處理
美團是2010年3月成立團購網站,對入駐商家要經過品控審核,為商家找到最合適的消費者,給商家提供最大收益的互聯網推廣 。
1、團購模式下的加盟費
商家經過美團審核後,支付加盟費,取得參與通過團購的模式來進行銷售的資格。
財稅【2016】36號規定,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遊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商家應取得美團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稅收編碼為“406”、商品名稱為“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資產”,適用稅率6%。
商家的會計處理:
借: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資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團購模式下的“銷售提成”
美團制定優惠方式,選擇商家,向消費者推銷團購券。美團已參與銷售過程,安排組織團購模式,發揮了中間人或經紀人的居間介紹的作用,屬於佣金的性質。
商家應取得美團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稅收編碼為“304080299”
商品名稱為“經紀代理服務—佣金”,適用稅率6%。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屬於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過程中的業務費用的手續費及佣金,作為期間費用歸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
商家的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佣金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29號 )規定,其他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9號文件規定的佣金比例5%,是按單項協議或合同對應確認的收入金額計算基數。團購模式下的5%-8%的“銷售提成”,超過5%的部分,不得作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
3、團購模式下的排名費
入駐商家在美團頁面的前排位置,由交易額、點擊率、好評率、活動力度、新店加權等各項評價指標來決定。還有一套單獨的排名體系:競價排名。即,誰的出價高,誰露臉的機會就多。
財稅【2016】36號規定,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競價排名費應屬於廣告服務,是美團利用互聯網平臺為商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進行宣傳。
商家應取得美團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稅收編碼為
“30403030106”,商品名稱為“廣告服務—互聯網廣告發布服務”,適用稅率6%。
商家的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廣告費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財稅[2017]41號規定,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商家支付的競價排名費,應按廣告費作賬務處理。在比例限制內的,當年度可作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超比例的部分,可無限期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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