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殼公司高息攬儲過千萬 男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5年

無論投資多少,每個月均以投資額的2%支付利息。在兩年時間裡,十堰市房縣男子以兩家空殼公司為幌子,在房縣及十堰城區四處向市民攬儲一千多萬元,涉及被害人70多名。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此案審判結果,當事人被判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今年47歲的朱某是房縣人,平時住在十堰市城區。曾因犯組織領導傳銷罪,於2016年12月21日被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但之後,司法機關又發現朱某還在2014年至2016年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18年12月25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區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朱某採取了刑事拘留,後經茅箭區檢察院批准對其進行了逮捕。

在接下來的偵查階段,司法機關發現,朱某有兩個身份,分別是星火財富(北京)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和星火財富(北京)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房縣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這兩家公司,實際上是兩個空殼公司。

對於朱某,茅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4年至2016年期間,朱某作為星火財富(北京)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國家金融法律規定,以星火財富(北京)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及房縣分公司的名義,採取簽訂《互聯網居間投資協議》的方式,承諾每月按投資額的2%支付利息的手段,採取發放傳單、口口相傳等方式,吸引客戶在其公司投資,非法向高某、曾某等79人吸收存款,採取使用後期集資款兌付前期集資本息的方式吸收本金共計12646600元,支付利息及本金共計2272096元,未兌付本金共計10617824元。其中以十堰分公司的名義吸收社會公眾人員35人投資,吸收本金5774000元,支付利息及本金1164284元,未兌付本金4853036元;以房縣分公司的名義公吸收社會公眾人員44人投資,吸收本金6872600元,支付利息及本金1107812元,未兌付本金5764788元。

對於檢察院起訴書上的指控罪名,朱某表示認可。不對於其中的一些錢款數額,朱某表示存在異議。後經進一步的調查核實,認定朱某在兩年間向高某等73人吸收存款,採取使用後期集資款兌付前期集資本息的方式吸收本金共計11855200元,支付利息及本金共計2317056元,未兌付9538144元。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確認被告人朱某非法吸收存款資金總額為人民幣11855200元,支付利息及本金共計2317056元,未兌付9538144元。根據其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及其認罪態度,量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系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兩罪數罪併罰。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決定:朱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55000元;撤銷刑事判決中對其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緩刑部分,與本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與此同時,法院還責令朱某退賠違法所得,返還集資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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