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養犬管理條例》6月1日起施行 遺棄、虐待犬隻最高罰2000

央廣網寧波4月15日消息(記者曹美麗 杜金明)《寧波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從6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條例規定: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隻,每一戶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場所限養一隻;養犬人存在遺棄、虐待犬隻行為的將最高罰款2000元。

根據《條例》,寧波市將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養犬管理。重點管理區為城市、鎮的建成區以及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一般管理區為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該《條例》對各部門職能做了明確分工,規定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犬隻擾民傷人事件處置、重點管理區內犬隻準養登記等工作,查處本條例規定的相關違法行為。

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犬隻收容留檢、重點管理區內流浪犬隻捕捉和犬隻破壞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管理等工作,查處本條例規定的相關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隻狂犬病認定、防疫、疫情監測和死亡犬隻無害化處理指導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相關犬隻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監測等工作。

住建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管理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的勸阻、報告等工作。

財政、發展和改革、教育、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犬隻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為犬隻接種狂犬病疫苗並辦理犬隻狂犬病免疫證明。

禁止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繁殖、經營烈性犬和列入禁養名錄的大型犬。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養犬隻名錄以及大型犬標準由寧波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隻,每一戶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場所限養一隻,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獨戶居住;

(三)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

(四)犬隻已接種狂犬病疫苗;

(五)無遺棄、虐待犬隻的處罰記錄;

(六)三年內無犬隻被沒收或者養犬登記證被吊銷的記錄。

重點管理區內準養犬隻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隻自行處理或者送至犬隻收容留檢場所。

此外,《條例》還對養犬行為規範做出了詳細規定:

(一)重點管理區內犬隻佩戴有效犬牌,一般管理區內犬隻佩戴有效免疫牌。

(二)個人養犬的,重點管理區內,犬隻在居住場所內飼養;一般管理區內,烈性犬圈養或者拴養,其他犬隻提倡拴養。單位養犬的,在單位內圈養或者拴養,非因免疫、診療需要,禁止外出。

(三)犬隻死亡後,將犬屍送至農業農村部門公佈的無害化處理場所,不得隨意掩埋或者丟棄。

(四)犬隻吠叫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時,採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時制止。

(五)不得遺棄、虐待犬隻。

(六)不得放任或者驅使犬隻恐嚇、傷害他人。

(七)不得實施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養犬行為。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將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比如未按照規定辦理犬隻準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養犬的,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養犬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禁養犬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隻;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養犬超過限養數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每超養一隻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其超過限養數量的犬隻;養犬人遺棄、虐待犬隻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隻,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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