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非人格权保护的法外飞地

“自媒体时代”,网络上的一句不当言辞极易演变为伤人利器,人格权与生俱来,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不能成为法律的“避风港”,网络不是法外飞地,微信群也不是治外乐土。海城区法院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言行场合、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人格权的行为,并在被告涉案行为的影响力范围内采取消除影响的措施及精神损害抚慰的请求,予以支持。

戴某是北海市海城区某小区的住户。2019年8月10日中午时分,戴某从市场买菜回到自家小区门口时,被小区物业公司人员钟某堵在门外,双方因物业费缴纳问题发生争吵,钟某用手机对着戴某拍摄视频。戴某报警后,高德边防派出所两名民警到现场处置,处置情况注明为“进一步调查”。当日下午,戴某在手机微信里看到他人在微信上转发自己的视频。微信群内备注名称为“物业钟仔180XXXXXX17”的人员将手机拍摄的戴某的视频发送至“某小区业主群”(群内人员245名)中,并在群内发表“开始我以为那女的要脱光”等言辞,群内其他人员亦有“脱光就没看头”等不当的言辞回应。

戴某称其有心脏病及高血压病史,当时血压升高、心跳加速、呼吸困难,遂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就医,花费医药费2200元。她表示,钟某在公共场合,辱骂自己还录制视频发到业主群内,向本小区业主群内的业主们散播诋毁自己名誉的言论,造成了不良影响。“小区内不明真相的业主一致认为我有意拖欠物业费,且道德败坏,在我背后指指点点。”戴某说。

戴某因此事,认为钟某诋毁其名誉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遂为此诉至海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钟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戴某人格权的行为;判令被告在该小区门口张贴道歉信及在业主群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辱骂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治疗心脏病及高血压医药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4241元。

受理立案后,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结合全案证据,海城区人民法院确认了上述法律事实。截止2019年11月11日,上述视频仍在“某小区业主群”内。

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民事权益,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等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十的规定,自然人的名誉等受到侵害的,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此案中,“某小区业主群”系涉案小区住户自发设立的微信聊天群,群内有成员245名,该微信群属于小区业主公共聊天平台,聊天内容对全部群成员公开,各成员发言均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戴某与钟某产生争执后,钟某将其拍摄的戴某视频发送至该业主群内,并在群内针对戴某发表具有侮辱性的言论,引起群内其他人员的不当讨论。钟某的行为系对戴某人格贬损,属故意侵权行为,且该言论在案涉业主群内传播,在小区内给戴某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到戴某的正常生活,侵犯戴某的人格尊严,造成其精神损害。

结合钟某的过错程度、言行场合、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戴某要求钟某立即停止侵犯戴某人格权的行为,钟某删除涉案视频,并在钟某涉案行为的影响力范围内采取消除影响的措施及精神损害抚慰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戴某自称原就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且没有证据证实确因钟某的涉案行为导致原告心脏病、高血压病发就医,戴某要求钟某赔偿医药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城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于2019年8月10日下午发送在“某小区业主群”内涉及原告戴某的视频;二、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某小区业主群”内公开发布道歉信息(该道歉信息从发布之日起在“某小区业主群”内保留七日),向原告戴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戴某出具书面《道歉信》(《道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张贴于北海市海城区某小区物业岗亭七日,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钟某承担;四、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给原告戴某;五、驳回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人格权与生俱来,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而今,科技敲开了“自媒体时代”的大门,人们得以享受“移动互联”社交便利。人们基于某些共同特质或需求而自主组建的公共交流平台,如微信群、直播平台等社交群络应运而生。这些看似虚拟的社交平台,实则聚合了无数真实的人。群成员手持移动设备即可随时随地在群内“发声”,“发声”的是真人,受众也是真人,语言的影响也真实存在。进入“自媒体时代”信息以光速传播,普通人一句不当言辞,也极易演变为群起而攻之的局面,此时的口舌之快就变身为伤人利器。正因为如此,虚拟网络世界更不应该成为人格权的保护的法外飞地。“谨言慎行”不仅仅是现实世界的一种良好品质,更是“网络社交”的准则。如有不慎,网络虽虚拟责任也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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