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並販賣銀行賬戶,該如何定性?檢察機關成功指控一起網絡犯罪

獲取並販賣銀行賬戶,該如何定性?檢察機關成功指控一起網絡犯罪

“網絡犯罪行為隱蔽,花樣翻新,我們要用好最高檢發佈的典型案例指導辦案。”日前,福建省廈門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圍繞打擊網絡犯罪主題,組織檢察官學習最高檢發佈的第十八批指導性案例,對照他們此前辦理的一起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從中得到啟示,更好地適用法律,精準指控和證明犯罪。

“這起網絡犯罪,從移送審查起訴時的三個罪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到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提起公訴,改變定性的過程一波三折。”該案生效判決已半年,但舊案重提,辦案檢察官清晰如昨。

自學成“才”,十天賺兩萬

田某對網絡有著濃厚興趣,而且頭腦靈活。閒時喜歡上網,他偶然得知販賣銀行 II、III類賬戶能賺錢,便覺得這是一條“生財之道”。

於是,田某開始下載各種銀行App,並上網自學技術,摸清了如何通過非法技術手段辦理II、III類賬戶的門道。2019年 1月5日至15日間,田某成功註冊某銀行II類賬戶76個。

上網打出廣告後,“生意”逐漸上門了。一個賬戶售價百來元不等,田某陸續把幾十個賬戶賣給包括另一名涉案人員張某在內的多名人員,獲利2.2萬餘元。其中,張某又通過倒賣上述賬號,從中賺取差價。

很快,銀行方面發現異常。田某、張某的犯罪行為被及時發現,涉案銀行App及時關閉鏈接,未造成客戶及銀行方面的經濟損失。

隨即,田某、張某雙雙落網。

案件移訴,定性成為焦點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這是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的三個罪名。

4冊卷宗,並不厚。然而,承辦檢察官小徐敏銳地發現了兩個焦點問題,事關案件定性。

“這起案件中,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運用了互聯網技術,並且犯罪行為與金融行業相關。在案件的定性上,融合了對互聯網專業技術和專業金融知識的理解。”小徐認識到,本案定性的關鍵在於:對於犯罪特點和技術原理如果無法取得統一認識,將導致法律適用的偏差。

一方面,檢察官深入瞭解作案細節及手段,請求相關部門技術人員提供智力支持,並與公安機關多次探討,研究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規定和典型案例,認為田某、張某在犯罪過程中並未侵入計算機系統內,不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另一方面,經過多次諮詢人民銀行,並要求涉案銀行出具相關情況說明,對比刑法規定,查明涉案銀行II、III類賬戶不具備支付、交易功能,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同時因為II、III類賬戶信息無法偽造出可交易的銀行卡,不屬於“信用卡信息”,因此兩名嫌疑人也不能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

行為定性發生了改變,嫌疑人就無罪了嗎?

仔細推敲後,檢察官抽絲剝繭,發現一個細節:田某在犯罪過程中從銀行App抓取了數據,其行為屬於“獲取支付結算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依法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至此,田某行為的定性問題得到了解決。可張某的行為怎麼評價?

引導偵查,破解案件僵局

由於移送審查起訴時的在案證據僅證明張某倒賣II、III類銀行賬戶,並沒有從銀行App抓取數據的行為,既不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也不能認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對此,檢察官小徐果斷要求公安機關對張某的2部手機和1臺電腦進行數據恢復。

1978頁聊天記錄、1萬餘頁數據信息、4天日夜審查電子數據……終於,小徐在海量數據中發現了有力證據:張某除了倒賣賬號以外,還存在與田某一樣非法獲取相關數據虛開銀行賬戶的行為!

沒想到檢察官“揪”出這些事實,張某這才坦白:原來,張某並不滿足於只當個“中間商”,他希望“自立門戶”,自己“開”賬戶自己賣。於是,張某向他人求教,以同樣手法多次攔截銀行身份認證信息,嘗試虛開銀行賬戶,甚至花了1888元僱請他人成功註冊多個II、III類銀行賬戶。張某的行為也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最後,經過檢察官釋法說理,兩名嫌疑人認罪認罰,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對該案提起公訴。

2019年9月24日,思明區檢察院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對田某、張某二人提起公訴。10月14日,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分別判處田某、張某三年、七個月的有期徒刑,各並處罰金。(檢察日報 張仁平 董文靜 徐肅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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