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洪雅县名人张可述

张可述:(1523——1590),字惟孝,号芦村,洪雅县芦村(柳江镇)人。父张鹏,历任浙江道监察御史,福建漳州知府,死时可述不满两岁。由生母袁氏抚养,六岁时便到外地读书。他自幼聪明努力,嘉靖十五年(1536)便考得第一,入学补博士弟子。嘉靖二十六年,联捷考中进士。不久被任为陕西咸宁县知县。

张可述事母至孝。为官清正,性情耿直,嘉靖二十九年授任为兵部武选司主事,第二年因病告职回乡。

嘉靖三十三年病愈回京复职,三年后因有政绩,出任浙江按察佥事,主管治理河渠与击捕匪盗。在任他为一些无辜被囚的人平反冤狱。一次在审理地方恶棍阻扰盐法按律应斩的案件时,朝中大臣受贿庇护,但张可述仍坚持正法,不顾得罪于权贵。

嘉靖四十年,张可述升任贵州布政司右参议第二年因前所得罪的大臣邬茂卿借故与他为难,便以母老请求回乡奉养为由,十月,获准辞官回乡。

嘉靖四十一年,张可述在家,应洪雅县知县束载聘请,主持编纂出了《洪雅县志》共两卷,内中曾以“云山野樵”为号,对县内许多史迹进行重要考述,有一定贡献。

张可述的著作尚有《梓里资谭》、《云樵集》等书。他还在县内留有多处石刻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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