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政府出台办法 将三类检察监督案件纳入行政问责范围

来源 |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近日,毕节市政府出台了

《毕节市行政错案问责追责办法(试行)》,该《办法》包含总则、问责、追责、附则四个章节,旨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促行政机关提高法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错案的发生。

《办法》明确,行政错案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纠错的复议案件和被行政执法机构纠错的监督案件外,还包含经检察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具体为向人民法院抗诉改判的案件、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改判的案件以及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

《办法》明确,发生行政错案,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作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没有造成负面影响或者损失的,可以不作行政错案处理;造成负面影响或者损失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办法》还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以及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败诉造成较大损失后果都将被问责等。

《办法》的出台,是毕节市政府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担当作为,也是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四大检察工作的具体表现,特别为检察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畅通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壁垒,也从源头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弱项和短板,着力解决化解争议难度大、刚性手段少、活动要求高、工作任务重等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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