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人為什麼通常選擇間接持股?

作手新峰


一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最好是自己創立的投資公司,或者自己控股的公司,主要是避免個人法律風險。如果上市公司出現財務造假,或者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等,法人不是自然人,就不會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而高層管理人員則會有相應的法律風險。其次,在資本運作方面,再融資,借貸,投資方面,都可以投資自己控制公司的項目,也可以收購自己設立的分公司或自己公司控股的公司,然後包裝,賣給上市公司,項目協議,公司收購,價錢都是自己說了算(高管,大股東都會有利益),後面上市公司虧損,收購公司無法盈利,商譽減值,等一系列操作來轉移投資風險,而自己套取了上市公司利潤,導致上市公司虧損,或者少量盈利,股東就沒有分紅或者少分紅,這樣又沒有法律成本,何其快哉。如:原華*傳媒,虧損49億,計提商譽減值等操作。總之,一切操作都是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合理取得上市公司的利益而表現出的行為!


Mrxzm


間接持股有諸多好處:1、減持可以有多種辦法避稅;2、賣殼時,可以通過賣持股主體的方式方便交易;3、持股主體可以發行可交債實現融資或減持;4、如果想引進其他股東,可以在持股主體層面實現;5、持股主體除了持股,也可以開發其他業務,做大資產,增多一個融資平臺;6、持股主體如果是有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富海投資


擬上市公司(多位民企)在上市之前一般會選擇部分員工進行股權激勵,一方面優化公司股權結構,避免一人持股;一方面穩定公司經營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也不排除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藉機進行部分套現。

在股權激勵時,(1)選擇合適人員;(2)確定合適的價格和個人申購量;(3)確定合適的持股方式是三大重點,本人分析直接持股方式和間接持股在稅收、變現、控制權等方面的優劣:

一、稅負

1、上市公司分紅時的所得稅:

直接持股情況下:

(1)如果是自然人股東,根據2011年9月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5)102號《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個人從上市公司獲取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徵收個人所得稅,亦即從上市公司獲取紅利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率為10%。

(2)如果是法人股東,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稅收優惠第二十六條,以下收入為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有兩大條件:一是直接投資,二是不包括持有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不足12個月的情形,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上市公司分紅時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法人股東取得紅利免交企業所得稅。(注意:是法人股東,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地位,單獨考慮)

通過設立持股有限公司間接持股情況下:

(1)針對持股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根據上述《企業所得稅法》,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此,自然人股東只需要在持股公司將獲得的股息紅利進行利潤分配時,繳納持股公司進行利潤分配的個人所得稅,比率稅率為20%(因為持股公司非上市公司,不得享有減按50%優惠)

(2)針對持股公司的法人股東,根據雙重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免交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免交企業所得稅。

2、股權轉讓變現時的稅負

直接持股情況下:

(1)如果是自然人股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佈的《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文),自2010年1月1日起,針對IPO形成的限售股,在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間內,由所持有的股票及孳生產生的送、轉股,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即財產轉讓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率;應納稅額為售價-初始原值(買入成本,含稅費)-合理稅費(股權轉讓過程中的相關稅費)後的金額,如果不能提供有利證據證明初始原值,則有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照轉讓收入的15%確定原值和合理稅費。

(2)如果是法人股東,則可以直接減持,作為“財產轉讓所得”納入企業應納稅額。

間接持股情況下:

(1)如果是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一般是轉讓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持股公司中控股),個人只需要繳納股票公允價值與初始取得價值之間的差額代表的“財產轉讓所得”稅收,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如果是法人股東,同上需要按照股票獲利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針對個人投資者而言,若分紅,則直接持股稅負較低;若股權轉讓,則均繳納20%的財產轉讓所得稅。但是對實際控制人和大股東而言,若直接持股則在二級市場中大宗交易只繳納20%所得稅,若間接持股,則面臨持股公司、個人所得稅的雙重稅負。

若直接持股,則受限於股份公司發起人股東不得超過200人限制,即便在股改之後進行股權激勵,則人數也不宜過多。但由於證監會要求在招股書中披露持股5%以上股東基本信息,若有部分不公開的安排,還是以間接持股為好。即便設立持股公司間接持股,一般也是控股大股東為持股公司的控股股東,並在協議中約定,未來員工若想先變現應以約定的計算公式將股權直接轉讓該控股股東,或約定某個期限同時將股權出售並將持股公司註銷(適用於鎖定期差不多或有約定情形),同時保證控股股東的控制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