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依法查处“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违建

“城中村”里“种房子”、城乡接合部违法建设“脏乱差”……这些城市问题如何破解?我市重拳出击“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的违法建设,整彻底、见实效。那么清除“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违法建设,适用哪些法律法规?记者采访了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

郭俊介绍了一个案例:张某在“城中村”有一套平房,为了多挣钱,他将平房墙体进行改造,拆掉承重墙,增加到三层,每层隔出5个房间对外出租。然而,一场狂风暴雨,导致二、三层楼板坍塌,多位租客受伤。张某因违反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擅自改建,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郭俊介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