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促進主題服務日”政策解讀③丨省自然資源廳:強化自然資源保障,促進經濟穩增長

4月18日,在我省舉行的“項目促進主題服務日”活動中,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圍繞“強化自然資源保障,促進經濟穩增長”相關政策進行了解讀。

“項目促進主題服務日”政策解讀③丨省自然資源廳:強化自然資源保障,促進經濟穩增長

①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自然資源部用地預審的項目外,其他項目涉及的現場踏勘和各類報告(方案)評審論證事項下放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涉及報國家的預審和用地審批的項目,由所在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踏勘和評審,項目單位和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當地就能辦理。

②疫情結束後,對“三早”項目、“國債”項目及省政府明確的其他重點項目涉及影響工期的控制性節點工程,實行先行用地政策,推動項目提前開工建設。對於鐵路、公路、機場和大中型水利水電等穩增長重點項目,可對補充耕地進行承諾,允許在承諾期限內完成耕地佔補平衡任務。

疫情結束後,屬於《意見》規定的穩增長項目,省自然資源廳仍可協助市縣政府辦理先行用地,但先行用地手續完成6個月內必須辦理完成正式用地手續。否則,按違法用地論。涉及耕地佔補平衡指標承諾的,由地方政府出具承諾函,以承諾形式落實佔補平衡政策,並在承諾期限內完成補充耕地任務,但承諾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兩年。

③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立過渡期,對未納入規劃的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工程、鄉村振興等項目用地,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紅線的前提下,市(州)政府可以修改市(州)、縣(市、區)、鄉(鎮)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報原批准機關批准,破解項目空間落位難題。

對於各地未納入現行“兩規”的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工程、鄉村振興等項目,各市縣可以按照《關於加強過渡期“多規合一”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進行規劃修改,破解項目落位難題。

④對於2020年“三早”或投資額5億元以上項目用地規模不足的縣(市、區),可由市(州)政府修改鄉(鎮)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行調劑餘缺。涉及脫貧攻堅、鄉村振興、新產業新業態等省級重點項目的,可以加快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使用預下達的2035年建設用地規模,先批先用。

符合上述項目要求且建設用地指標不足的縣(市),可以由市(州)政府從本行政轄區內指標有剩餘的縣(市)調出,調劑給指標不足縣(市),調入縣(市)依據市(州)政府指標調劑文件,開展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報市(州)政府批覆後,向省自然資源廳報備規劃修改成果和數據庫。調入剩餘指標增加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以及調出剩餘指標減少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市(州)應建立指標調劑臺賬,並向省自然資源廳報備,作為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約束性指標調整的依據。

⑤改革現行的土地計劃管理方式,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跟著項目走,向項目多的優勢地區傾斜,優先保障疫情防控、脫貧攻堅、“三早”項目、“國債”項目、重點基礎設施及鄉村振興、返鄉創業等項目,由省自然資源廳採取核銷制,做到建設用地指標應保盡保。

根據我省實際,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採取核銷制,確保2020年的全省保障疫情防控、脫貧攻堅、“三早”“國債”、重點基礎設施、鄉村振興、返鄉創業等項目應保盡保。

⑥市縣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合規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對於符合規劃,不壓佔生態紅線,納入省“三早”項目庫中急於開工的基礎設施和工業項目、“國債”項目用地審批,採取容缺受理,延後收件,由市縣政府承諾,先行辦理審批手續後,1個月內補齊相關要件。

對符合規劃、不壓佔紅線的“國債”項目及“三早”項目中急於開工的基礎設施和工業項目,由於相關部門法定程序沒走完等問題暫時完不成所有要件,且沒有法律障礙,短時間能夠補齊要件的項目,可容缺辦理,延後補齊要件,1個月內補齊要件歸檔備查,全力保障項目用地。《意見》堅持責權統一的原則,將審批權限下沉和審查責任下沉,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上報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所以市縣政府及自然資源部門,特別是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要切實負起主體責任,要對上報要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合規性負責,省自然資源廳只履行程序性複核。

⑦通過村莊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節餘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於發展鄉村產業項目。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於發展鄉村產業。設施農業用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使用一般耕地的,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用地事宜協商一致後即可動工建設,及時向鄉鎮政府進行備案;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確權登記的前提下,穩步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其使用權的出讓及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設施農業用地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範圍,主要包括作物種植設施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考慮到設施農業是從事農產品生產的特點,按照《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為方便經營者,簡化用地取得方式,規定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用地事宜協商一致後即可動工建設,但要及時向鄉鎮政府進行備案,便於鄉鎮政府及時掌握用地情況,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要嚴格管理。

吉林日報全媒體 記者:楊悅 編輯:趙樹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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