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嚴肅查處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

大河財立方消息4月15日,國資委發佈《關於做好2020年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中央企業要加大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辦力度,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存在問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等,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要堅持違規必究,追責必嚴,實行問題線索對賬銷號管理,辦結一項、銷號一個,持續保持對違規行為的高壓嚴管態勢,切實增強國資監管法規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的剛性約束。

加強信息化對追責工作的支撐。各中央企業要加大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辦力度,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存在問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等,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附:關於做好2020年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健全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責任追究制度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以下簡稱《意見》)等國有企業改革“1+N”系列文件要求,國資委印發了《關於做好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監督二〔2019〕43號,以下簡稱43號文件),對中央企業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工作體系作出全面安排。各中央企業高度重視,紮實推進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實現了集團層面責任追究組織機構、專門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的全覆蓋,以責任追究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強化管理等取得積極成效,保障企業合規經營及高質量發展的作用持續強化。為切實落實《意見》提出的“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範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的改革目標任務,現就做好2020年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體系建設方案的優化實施工作。按照43號文件要求,中央企業已制定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方案。各中央企業要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與《意見》提出的目標要求再對標對錶,分析查找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和相關工作開展中存在的短板,根據需要補充完善體系建設方案。在此基礎上,逐項明確具體舉措、時間表和責任人,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紮實推進,確保改革目標任務落實落地。新列入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名單的中央企業,要壓實責任、倒排工期,抓緊推進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確保按期保質完成改革目標任務。請各中央企業於2020年4月15日前將本年度體系建設重點工作情況表(見附件1)報送國資委。

二、進一步加強追責職能部門建設。目前,各中央企業在集團層面均建立了責任追究工作領導或協調機構(領導小組、委員會、聯席會議、工作小組等),確定了責任追究職能部門或機構,明確了工作職責。各中央企業要進一步強化相關職能部門建設,配備與本企業資產、業務經營規模以及工作量等相適應的責任追究專職人員,按照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等要求,逐步形成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立案、核查、複核等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確保責任追究工作獨立性和客觀性。根據《意見》,相應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鑑證報告是認定資產損失金額及影響的重要依據,要加大中介機構聘用勞務費等相關專門經費投入,切實保障責任追究部門的辦案質量。

三、推動實現責任主體有效覆蓋。各中央企業要結合組織架構、部門設置等實際,按照歸口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推動追責工作責任主體覆蓋全級次企業。可以由二、三級子企業責任追究職能部門歸口負責其所屬企業的追責工作,也可以逐級明確所屬企業的相關工作責任主體,做到各級次企業責任追究工作事有人管、責有人擔,形成全面覆蓋、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組織體系。

四、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協同機制。各中央企業要建立內部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移送和辦理反饋機制,形成分工明確、配合聯動、齊抓共管的部門協同體系。企業相關業務管理和專業監督部門工作中發現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要及時移送責任追究職能部門,做到應移交盡移交。責任追究職能部門要及時查辦並反饋辦理情況,對個案查處中發現的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短板,提出加強管控、完善制度的意見建議,推動從源頭上防控違規經營投資問題。

五、健全完善責任追究工作規則。各中央企業要根據《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和本企業責任追究制度,制定責任追究工作操作規程,進一步細化核查程序、規範文書格式等,確保責任追究工作步驟一致、要件一致。條件成熟的企業,要進一步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損失認定、責任認定、離職退休人員違規責任追究處理、容錯機制等工作規則,不斷提高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六、強化子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建設。各中央企業要針對所屬子企業業務模式、體量規模等情況,因企施策細化責任追究範圍、資產損失標準等,防止尺度寬鬆,責任約束不足。要督促指導所屬二級子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出臺專項制度或補充規定等形式,完成責任追究範圍和資產損失標準的細化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探索推進所屬金融類子企業、參股企業等責任追究工作制度機制建設。

七、實行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臺賬管理。各中央企業要建立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管理臺賬,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核對彙總,全流程記錄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階段情況。企業受理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要按規定程序進行初步核實和分類處置,屬於國資委受理範圍的,及時上報;屬於集團公司辦理範圍的,按規定組織核查;屬於子企業辦理範圍的,按權限辦理並做好督促指導和檢查,確保問題線索全面、合規、有效處置。

八、嚴肅查處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各中央企業要加大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辦力度,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存在問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等,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要堅持違規必究,追責必嚴,實行問題線索對賬銷號管理,辦結一項、銷號一個,持續保持對違規行為的高壓嚴管態勢,切實增強國資監管法規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的剛性約束。

九、加強信息化對追責工作的支撐。各中央企業要充分利用國有資產損失風險動態監測、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等系統,探索建立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管理、在線核查取證、整改情況跟蹤、資產損失及損失風險監測以及相關制度規定等信息系統,做好與企業其他業務信息的對接,強化對違規行為的及時發現和有效處置,通過信息化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效果。

十、發揮責任追究工作綜合效能。各中央企業要把責任追究作為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重要抓手,建立完善對經營投資行為事前規範、事中檢查、事後追責的工作閉環,將追責成果轉化為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監管效能。要加強督辦整改工作,督促有關責任主體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挽回國有資產損失,降低損失風險,發揮以追責促追損的正向作用。要在適當範圍總結通報案件核查處理情況,發揮“追責一個、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強化各級經營管理人員合規履職和責任意識,有效促進企業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

國資委將加強對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的督促指導,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培訓交流,並選取部分中央企業對體系建設工作情況開展專項調研檢查。請各中央企業將出臺的制度機制等工作成果及時抄送國資委,同時全面總結《意見》印發以來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情況,體系建設工作報告以專項報告(見附件2)形式於 2020年11月15日前報送國資委。

責編: 劉安琪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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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嚴肅查處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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