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农商银行被骗贷500万元,过程中相关各方哪些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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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报道,借款人以虚假合同从大庆农商银行骗贷500万元,续贷到期后无力还贷,构成骗贷罪。但在这一过程中的相关各方到底都有哪些违规责任呢?这是本文需要解析的问题。


大庆农商银行被骗贷500万元,过程中相关各方哪些违规责任?


事情的源由和过程如下:

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指出,2016年8月,肇源县农民孟某海以签订种子购销合同为由,到大庆农商银行申请500万元贷款,借款申请书中明确贷款用途是购销种子,借款人保证贷款资金不挪作他用。大庆市工商业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从大庆农商银行获得贷款500万元。

大庆农商银行根据购销合同受托将款项打至卖方账户,孟某海并未购买种子而是让卖方将钱转回其个人账户,并给他人使用。

2017年9月贷款到期后,孟某海与大庆农商银行签订了续贷手续,贷款金额499万元。贷款再次到期后孟某海无力归还贷款。

最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孟某海采用虚假的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499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孟某海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大庆农商银行欠款。

上面的案例实际上是非常清楚的,但是这一过程中各方到底存在哪些违规行为呢?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其它骗贷行为有一定的防范作用,而银行如何防范骗贷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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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贷款纠纷专栏

作者:粤西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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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借款人孟某海采用虚假的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构成骗贷罪是非常明确的。

这里的借款合同虚假,借款用途虚假,借款资金挪作他用,最后导致犯罪,实在是罪有应得。

其次,担保公司应该承担担保的还款责任。这与借款人是否骗贷无关

虽然说,借款人是主观故意骗贷,但担保方大庆市工商业投资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了担保,在借款人无力承担还款责任时,担保人必须对自己的担保承担责任。所以,担保方必须为这一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其三,借款人虚假借款合同的相关方也具有主观故意,并应该承担骗贷的法律责任

从整个过程中看,贷款的依据是购销合同,借款发放以后资金也按照委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了种子的卖方,但是借款人并没有购买种子,而销售方也没有销售种子,而是将借款资金转账回到借款人,从而让这一诈骗贷款的行为得到实现。从这一意义上讲,购销合同的另一方可能是骗贷的合伙方,应该承担骗贷罪的法律责任,并承担骗贷的还款责任。


大庆农商银行被骗贷500万元,过程中相关各方哪些违规责任?


其四,银行的贷款管理和贷后检查存在不尽职尽责的地方,银行有教训要汲取

虽然说,相关各诈骗贷款方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从贷款的管理角度看,银行并非没有责任。

一是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没有作到监管责任,特别是对贷款合同的真实性、贷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如果能够做到及时的检查,可能会尽早发现并可以减少损失。

二是银行在续贷时没有尽到尽责的责任。在续贷时银行应该严格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该能够发现贷款挪用的情况,并可以了解到相应的信贷风险。而银行仍然没有发现贷款被挪用、甚至没有发现贷款合同中的购销合同上虚假合同,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失误。

三是借款人并未购买种子而是让卖方将钱转回其个人账户,并给他人使用。可能涉嫌民间借贷甚至非法转贷罪,而银行应该了解而没有了解,说明银行的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对资金的使用没有进行及时的监管。

无论最后信贷是否造成损失,银行都应该从这一案例中汲取教训,并在加强风险管理时进行改进。这才是我们应该强调和关注的。(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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