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汨罗市2020年“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汨环委发〔2020〕2号

关于印发《汨罗市2020年“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各市直相关单位:

《汨罗市2020年“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汨罗市城乡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

汨罗市2020年“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推进我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从源头保障居民饮水安全,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不下降并持续改善。根据省、岳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文件以及汨罗市委、政府两办关于印发《汨罗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全面推进“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打嬴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千吨万人”及“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以此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按照“划、立、治”三项任务要求,开展“千吨万人”及“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切实消除饮用水源风险隐患,压实属地主体责任,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饮水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千吨万人”及“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全市“千吨万人”及“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显著提高。

(三)进度安排

各水源地属地镇5月10前制定整治方案;9月20前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整治任务,12月31前,对整治任务重,整治难度大的问题进行重点攻坚,基本完成其他“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治。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方案

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整治方案”要求,各镇根据“实事求是、轻重缓急”的原则,落实属地责任,制定整治方案,分期实施。方案中每个环境问题均需有明确的整治内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完成时限,确保具体整治措施符合国家整治标准。(属地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5月10日)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工作

1、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档案,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状况分类整理成档。(属地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生态环境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建设相应的应急防护工程。(汨罗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属地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2、建立健全水源地长效巡查和维护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巡查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和问责。属地镇人民政府应督促和指导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在保护区范围内严格实行“禁建、禁养、禁钓”等的禁令措施。(属地镇人民政府、水利局、汨罗生态环境分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3、规范勘界立标及隔离防护设置。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要求,在保护区的边界、人群活动密集区和易见处,合理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识标牌。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灌木、乔木等自然植被进行生物隔离,必要时设置隔离网或隔离墙等物理屏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道路交通穿越的要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汨罗生态环境分局、属地镇人民政府、水利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4、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出水、末梢水水质监测,提高饮用水水质预警监测能力。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力度,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开展一次常规指标监测,逢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扩大监测范围,应加大相应水源水质、供水厂出水、末梢水的监测频次,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汨罗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卫健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法力度。长期保持对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坚决查处一切威胁饮用水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和挂牌督办,严防污染反弹。(汨罗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属地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

1、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水源地无关的所有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由市人民政府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的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但对于划定前合法合规建设,暂时不具备拆除或者关闭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整改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属地镇人民政府、汨罗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2、加大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开展畜禽养殖、网箱养殖等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开展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全部拆除或关闭;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做到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取水口,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属地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汨罗生态环境分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结合今后土地利用调整,逐步退出。现阶段应加强测土配方施肥,采取生态沟渠、生态缓冲带或湿地等措施,防治农(林)业面源对水源水质造成影响;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农膜及种植过程使用的塑料薄膜应做好收集,不得随意丢弃。(属地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汨罗生态环境分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保护区内的村庄,应优先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做好垃圾分类和生活污水治理。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标准的自建房,其产生的生产污水应因地制宜采用化粪池、氧化塘、湿地等措施进行处置或还田消纳,不得向环境排放。产生的垃圾应采取分类收集、集中存放、集中转运,不得随意倾倒;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集镇,其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收集后,通过集中式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不得污染饮用水体。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应全部收集外运。(属地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汨罗生态环境分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4、跨越保护区水体或与水体并行的县级以上(含县级)道路、桥梁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建设和完善桥面雨水收集处置措施与事故处置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禁止或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制定行之有效的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突发事故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属地镇人民政府、市交通局、汨罗生态环境分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5、其他问题的整治要求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等已有政策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整治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属地镇是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属地镇人民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细化工作措施,有序推进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的整治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密切配合各乡镇,发挥业务指导作用,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属地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度。要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要求,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落实。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到年终工作考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落实“千吨万人”及“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责任进行量化考核。市城乡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对各镇各部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对各镇和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达标或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将对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水环境管理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