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即使企業生意差 僱員權利仍受法律合同保障

律師:即使企業生意差 僱員權利仍受法律合同保障

澳門不少行業受疫情影響,出現員工無法上班、放無薪假、減薪或裁員等諸多涉勞資法律關係的情況,關心疫情引起相關法律事宜的律師李煥江受訪指出,即使企業生意額急劇下降,僱員仍應受法律和合同所訂的工作時間、超時工作、每週休息日、年假等權利保障。換言之,企業不能單方面將全職的員工轉為兼職員工,亦不可單方面減少員工的工作時間而影響員工權利,否則企業仍有義務向有關僱員支付全部薪酬等。

另外,倘若涉減薪,僅在雙方書面協議下方能降低僱員的基本報酬,且僱主須於十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後該協議方產生效力。若涉及調低外地僱員基本報酬的幅度低於聘用許可獲批的金額,則尚須先獲勞工局批准。

然而,對於因員工缺勤而導致工作時數減少,相應所得的報酬則可依法減少,例如僱員因被隔離的原因而無法提供工作,儘管該情況屬合理缺勤,僱主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但不影響僱主與僱員另有更優的書面協議。

另外,按第27/2020號行政長官的批示,為配合防疫工作,由2月5日凌晨零時起,特區政府強制要求各類娛樂及博彩場所等暫停對外服務十五天,有關行業包括賭場、電影院、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室、網吧、桌球室等,由於有關企業是因特區政府防疫需要而必須關閉場所導致企業停運,屬不可抗力情況,有關停業並非由於僱主或僱員引起,在這種情況下,僱主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但倘若勞資雙方原已達成更好的協訂,例如六大博企均承諾雖然上述期間有關僱員無須上班但仍會向他們支付薪酬,則有關企業仍須按有關協議繼續履行。

當然,倘若僱員患新冠肺炎而無法工作,完成試用期的僱員,每一年內因病缺勤有權收取報酬的日數為六日,但僱員需儘早通知僱主以及向企業提交有關缺勤的事實證明或解釋理由。如沒有通知、沒有提交證據或缺勤的解釋不屬實,有關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

|來源:澳門日報

|編輯:孫銘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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