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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有表決權,但沒有制裁權,面對美國毀約,發動侵略也只能空喊。當然,對大多數國家還是有約束力的,因為他們自覺遵守聯國憲章。但侵略成性的霸權國家,它們不聽這一套,你看美國就多次和聯合國唱反調,還欠二十多億會費不交。
平淡平安平和平心
沒有用,和平時看起來有,戰爭起來沒用,
清荷供禪香
探討一下。
聯合國《戰爭法》即,十九世紀中葉至二十世紀末期,應世而生了大量的戰爭公約:1856年《巴黎海戰宣言》;1899年至1907年的海牙公約;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這些”都是“調整”、“處理”戰爭前、中、後期“問題”的“規則”。既然是“公共規則”,就有存在的基礎,就有存在的必要性,就有廣的應用價值。
但是,有些較強大的國家,出於“一己之私”,也會根據自己的“實力”,干涉、擾亂、破壞“規則”的實施。更有甚者,視“規則”為“遊戲”,任意“踐踏”和“戲耍”,將本國的“私法”也做“公則”用。
“國際公約”是以“人性”為“基礎”的。任何挑戰“人性”“規則”者,“歷史”都會有“最真實”的“記錄”。最終會由商討書、調解書、裁定書、判決書進行“實際”“應對”。“天理不可違”!這是“大宇帝”“莊嚴”地“承諾”!
謹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