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外貿合同履約風險應防範的兩個要點

疫情之下如何防範外貿合同履約風險


疫情期間,外貿合同履約風險應防範的兩個要點

一本外貿企業應對疫情的手冊

1、如何應對取消訂單/拒收貨物的風險?

目前國內疫情緩解,已逐漸復工恢復生產,然國外疫情卻大爆發,已導致國內企業面臨大量出口訂單被取消、暫停或拒收的困境,為此,如何在合同履行中規避或應對前述風險,詳見如下應對措施:


(1)貨物出口前如何應對取消訂單/拒收貨物風險?

如買方已表現出拒收傾向,建議賣方和買方就貨物是否仍繼續出運、出運時間及付款條件等問題重新協商,並簽署書面協議。

如買方明確表示取消訂單,建議賣方在充分考慮雙方合作關係的基礎上,權衡利弊,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的法律措施。實踐中,應注意保留向買方索賠的權利,積極收集有利證據。務必重視與買方溝通訂單時的措辭,尤其在買方取消訂單和主張不可抗力時,避免作出書面於己不利的答覆。

建議賣方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範圍涵蓋發生疫情國家的買方拒收貨物、拒付貨款,以及可以向出口信用保險以及其政府主管單位反映增加因疫情國家政府管控原因而拒絕貨物的新保險業務,在發生前述風險時及時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下稱“中國信保”)提交貨物處理預案。


疫情期間,外貿合同履約風險應防範的兩個要點

貨物拒收


(2)貨物已經在運輸途中,由於買方所在國採取貿易限制措施導致買方無法收貨該如何應對?

若依據合同約定或者貿易價格術語,貨物風險和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的,此時買方應依約付款,除非買方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貨物存在瑕疵,方能要求貨物適當折價;證明貨物質量存在重大瑕疵,方能拒付貨款。

若依據合同約定或者貿易價格術語,貨物風險和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的,應結合買方是否仍有收貨意願、貨物狀態等情況積極進行貨物處理,選擇轉賣或退運、協商分擔損失等方式減少損失。同時,買賣雙方可關注各自所在國是否出臺相關救濟程序和措施,若有,則可充分利用政策及法律規則要求所在國當局提供相應救濟和補償,減少損失。


(3)貨物已經在運輸途中,買方單方解除合同或明示將拒收貨物該如何應對?

如前所述,若貨物風險和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買方時,買方解除合同或者拒收貨物,不影響其付款義務。

若當貨物風險和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時,買方已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明確通知將拒收貨物,建議委託公證人和保理人對貨物進行清點和保留證據後折價就近處理,然後進行相應索賠。


(4)如果買方拒收貨物導致貨物滯留目的港,該如何應對?

貨物一旦滯留港口,將產生滯箱費、堆場費、保管費等費用,特別是生鮮易腐物品,滯留產生的損失、費用還往往可能高於貨物的價值或殘值。建議保留買方拒收貨物的證據,及時發函催告買方提貨。若催告無果,則積極與貨代、承運人協商轉運、退運,或直接通過當地商會委託機構保存證據然後折價變賣貨物,避免損失繼續擴大。

在買方無正當理由拒收貨物的情況下,賣方在做出相關處理避免損失擴大後可提出相應索賠,並可尋求司法救濟。


疫情期間,外貿合同履約風險應防範的兩個要點

訂單取消


2、受到上游供貨或延期復工影響,評估在手訂單時需要注意什麼?


(1)梳理上游供應商,關注供應鏈風險,並儘快尋找替代貨源

賣方積極與供應商保持密切聯繫,評估供應商受疫情影響程度,確認復工時間、發貨安排等最新情況。

如果上游供應較為緊張,應考慮儘快尋找替代貨源,制定供應商的備選方案或適當增加庫存,確保原材料供應安全。

保存已採取盡力降低損失的措施的相關證據。


(2)全面梳理和評估在手訂單

對於受到延期復工影響可能延遲交付的訂單,及時與買方溝通,說明相關情況,爭取通過書面形式(郵件、補充協議、重籤合同等)與買方延長交貨期,並妥善留存相關資料。

對於受疫情影響確定無法履約的訂單,建議及時與買方協商解除合同。

同時,建議賣方向貿促會申請證明,同時充分收集疫情對履行合同造成影響的客觀證據證明,以備不時之需。


疫情期間,外貿合同履約風險應防範的兩個要點

全面梳理和評估在手訂單


(3)由於承運人違約導致無法按期出口貨物,該怎麼辦?

建議及時聯繫買方協商延長履行期限,同時立即尋找替代履行方案,如另行安排船運、另行設定航線、安排替代航班與艙位等。

如無其他合理替代履行方式,注意收集不可抗力證明,例如啟運港/啟運航站或者目的港/目的航站禁令、國際空運航線停運、買方所在國貨運管理限制措施等。

無法收集到不可抗力證明時,因承運人基於疫情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對賣方的承運任務,或者在途運輸承運人拒絕進入啟運港/啟運航站或者目的港/目的航站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遲延,構成賣方對買方違約,賣方應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但賣方可以就相關損失向承運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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