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卡式保單的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已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法信·裁判規則


1.卡式電子保單激活流程設置免責告知內容並經投保人點擊確定已閱讀才能完成簽訂電子保單合同的,視為保險人履行了免責告知義務——龔某某與平安保險重慶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保險公司在沒有書面投保單的卡式電子保單業務中,通過在保險公司網站上的投保流程設置了責任免除條款說明內容,投保人激活該程序並點擊確定已閱讀理解責任免除條款內容才能完成簽訂卡式電子保單合同的,視為保險公司履行了免責告知義務。


案號:(2017)渝04民終61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8年6月7日第6版


2.保險銷售員代為激活保險卡的,保險人應舉證證明盡到了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胡文珍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保險卡銷售後由保險銷售員代為激活,則內嵌於保險卡激活程序中的免責條款未由投保人本人閱讀確認,而投保人事後並未追認保險銷售員對於閱讀保險條款內容的勾選行為。保險人無其他證據證明向投保人進行了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案號:(2018)鄂03民終2637號

審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8-12-26


3.保險卡激活程序中無主動彈出保險條款頁面,需由投保人下拉對話框相應免責條款才可見,不能認定保險人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付志方、宋秀珍、巨某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人壽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持卡人在網上激活保險卡的相關步驟中,保險人應當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保險人所設計的保險卡激活程序“閱讀條款”步驟中,並沒有主動彈出保險條款頁面,案涉免責條款均出現在網頁的一個對話框裡,需由投保人下拉對話框相應免責條款才可見,如未閱讀亦不影響投保人直接勾選同意“聲明與授權”並點擊下一步激活。此種情形不能認定保險人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案號:(2017)川01民終12902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8-05-22


法信 · 司法觀點


1.卡式電子保單保險人是否盡到說明、提示義務的認定

卡式電子保單,是一種新型的保險合同締結形式,所締結的是一個開放式的簡易保險合同,該合同由保險業務員當面向客戶宣傳保險產品,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並交保費為要約,保險人收取保費為同意承保的承諾,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爾後只要是以符合保險人設定條件的個人資料通過網上的流程激活該卡的,保險人均接受其作為被保險人,只有激活保險卡後,電子保單載明的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保險人才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卡未激活前,被保險人尚未確定,持有該未激活的保險卡者還不能享有相應的保險保障,即保險合同成立至激活保險卡之前,保險人並不承擔保險責任。通常情況下,具有投保意圖的購卡者是投保人。購卡人以購卡的形式交納保費,取得了激活該卡並獲得相應保險保障的投保權利。購卡人既可以本人為被保險人激活該卡為本人投保,也可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激活該卡為他人投保;既可本人使用,也可將投保之權利隨卡轉讓,受讓人亦可將卡再次轉讓。在卡被轉讓的情況下,只有激活者才能以確定的投保對象作為被保險人,在激活過程中根據投保流程,去閱讀具體的保險條款以及保險人免責條款等說明內容,並根據保險人的詢問,輸入被保險人各種信息,就被保險人的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通過審核程序後,最終激活自助保險卡並生成電子保單。


可見,在認定卡式電子保單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人是否盡到說明、提示義務時,應審查保險卡網上激活流程,只有保險人在激活流程結束即顯示“投保成功”前,設置了投保申明、法律聲明頁面(含該保險卡保險條款,採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等形式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且必須採用合理措施保證激活操作人閱讀後再進入下一個流程,才能認定保險人已盡到說明、提示義務,進而適用該保險條款(含格式條款)。

(摘自曾見國、馬桂芳:《從一起案例談對卡式電子保單保險人說明提示義務的認定》,載中國法院網。)


2.保險人履行電子保單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認定

電子保單都是在保險人的網站上經過激活程序自動生成的,也屬於採用保險人擬定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所以,就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依據《保險法》第17條之規定,保險人同樣負有明確說明的義務。法院在就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認定標準、需要履行說明義務的條款範圍等方面進行司法審查時,採用電子保單訂立的保險合同與傳統保險合同並無本質區別,但考慮到這種新型保險合同訂立的特殊方式,最高法院就此類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作出了規定。《保險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實務中,如果投保人或者投保人授權的代理人在網上激活保險卡的過程中,根據保險人網站設定的投保流程操作,能夠閱讀到對相關責任免除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進行具體解釋說明的內容,並點擊確認“同意接受條款”以及確認“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可以認定保險人在激活保險卡的流程中向投保人履行了合同訂立過程中責任免除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當然,如果投保人閱讀相關說明內容後,仍有疑義,未點擊予以確認的,保險人還應當繼續進行補充的解釋說明。如果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有明確授權,則保險代理人就有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的解釋說明,應當視為保險人履行了解釋說明義務。

保險人可以通過在自己網站設置的激活程序中具體列明投保人需要向其如實告知的重要情況這種方式來對投保人提出詢問,但保險人設置的問題應當明確、具體,而且應當限於投保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範圍。如果保險代理人在銷售自助式保險卡時,未就相關重要事項向投保人提出詢問,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險卡形成電子保險單,之後,保險人又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的,不予支持。

(摘自王靜:《保險類案裁判規則與法律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頁。)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二條 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三條 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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