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維權!切勿過激!

信訪局已經接訪,事權部門也已介入協商,卻仍然在市行政管理中心門口採取跪地躺臥、撒潑打滾等過激行為維權。近日,男子陶某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警方行政拘留6日。

依法維權!切勿過激!

陶某是一名蔬菜種植戶,在龍灣區海濱街道租用農田從事蔬菜種植。因當地建設需要,需拆除田間搭建的農用管理房。因與屬地街道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4月8日下午2時許,陶某等70餘人到市行政管理中心門口上訪。世紀廣場派出所民警發現後,將陶某等人勸導至市信訪局,由信訪部門接待。當天下午,龍灣屬地相關部門也迅速前來協商。

因信訪訴求一時無法解決,下午4時許,陶某等人從市信訪局出來後,不聽民警勸阻,跪在繡山路的非機動車道上。陶某甚至躺倒在地上,撒潑打滾。經過勸導,眾人隨後離去,陶某被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陶某的行為已經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最終陶某被處以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就陶某等人的合法訴求,相關事權部門已經介入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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