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出新規:入罪標準大幅提高

恶意透支出新规:入罪标准大幅提高

恶意透支信用卡,情节严重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18年12月1日前,实践中掌握的标准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以上不满10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万以上不满100万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相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情形,比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却是信用卡诈骗罪占比最大的一类,且重刑律持续上升。2018年11月28日,两院(最高法、最高检)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发布关于修改《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提高了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入罪标准。

1、强调行为人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谓非法占有,通俗一点讲就是透支了不想还或者透支时就不准备还了。新规明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综合行为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透支的金额、透支后的表现等综合判断,并强调不能单纯依据行为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提高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入罪和加重刑标准。相比2009年的标准,这次修订后的标准是之前标准的五倍: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以上不满50万的,属于“数额较大”,五年以下量刑;50万以上不满500万的,为“数额巨大”,在五至十年内量刑;500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明确透支额计算的时点。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数额,不是银行催款时主张的金额。

4、50万以下的透支额,只要行为人全部归还了,一律免予刑事处罚。新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5-50万),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注意,这里有一个但书条款,即如果行为人曾因信用卡诈骗受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累教不改的不免处刑罚。

最后要指出的是,个别银行为了降低发放贷款的审查要求,以信用卡透支的形式发放贷款,比如我们常见的消费贷,银行天天给你打电话,问最近有没有资金需求,给你一张10万额度的信用卡让你消费。这种操作,名义上银行给你的是信用卡,实际双方谈的是消费贷,属于典型的以信用卡之名行贷款之实,新规对这种情形明确规定“不按透支认定”,即不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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