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宠物狗被撞,狗的主人反而还要赔人钱?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宠物狗已经成为平常事。然而宠物狗范围却由最初的小型犬逐步泛化,一些大型犬、烈性犬也被当做宠物狗饲养,加上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由此引发了越来越多宠物狗伤人事件。江苏徐州就有位居民马某因为骑电动车去赶集的路上却不慎与姚某饲养的一只大狗相撞,致马某多处骨折、损伤。最终马某一纸诉状,将姚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自家宠物狗被撞,狗的主人反而还要赔人钱?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马某骑电动车通过徐州经开区大庙街道后姚村北侧某米厂门口时,与姚某饲养的一只大狗相撞。事故致马某多处骨折、损伤。马某住院后,姚某消失不见,不愿赔偿医疗费。

马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姚某起诉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姚某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7万元。

庭审过程中,姚某辩称:

狗所在的区域为米厂,是被告的私人场地范围,不属于公共区域;

原告马某骑行至米厂内,撞到伏卧在地的狗身上,而非狗撞到原告,并非动物致人损害;

原告马某违反交通行驶路线,骑行速度过快且逆行,导致自身受伤,原告本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判决

马某向法院提供了事发时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其由南向北行驶经过该米厂门口,狗所处的位置为米厂大门外的空地,且大门并未关闭,狗并未被圈养或有绳子系住。因此法院认定,狗最初伏卧的地点、原告与狗相撞的地点均发生在公共区域。

法院表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以“咬伤”“抓伤”为通常情形,但不局限于此。本案即为原告在骑行过程中,因受到惊吓,导致与犬只相撞倒地摔伤,且并非犬只静止时原告主动撞上,而是犬只(体型较大)在活动中与原告相撞,故本案亦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

最终,徐州经开区法院判决被告姚某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判决后,被告姚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徐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宗旨

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原告存在挑逗犬只、投食、进入禁区等行为,被告亦未采取设置警示标牌、系住犬只等防范措施,从视频可以看出,原告骑电动车系正常行驶,故不应因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动物饲养人应尽到相应责任与义务

饲养动物无可厚非,但是饲养者及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饲养与管理,尽到相应责任与义务,保障其他公民的健康与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只有动物饲养人在自己得到快乐的同时,不给他人或者社会带来烦恼和危险,才能创造文明、安全、卫生的人居环境,确保人与动物和谐共处。

编辑:虎甲律师问答

来源:徐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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