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將加快推進實施標準地制度

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南國都市報海口4月15日消息(首席記者 康景林)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加快推進實施標準地制度的通知》。實施標準地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是海南深化土地資源要素配置制度改革。

實施標準地制度是對海南省已經推廣實施的“對賭協議”和極簡審批等制度的一次融合和提升,標準地制度要有效對接多審合一、多測(驗)合一、多證合一以及容缺審批、承諾告知等極簡審批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措施,充分發揮改革疊加效應,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審批效率。

標準地內涵和適用範圍

標準地是指在完成建設項目相關區域評估基礎上,明確建設項目投資強度、年度產值和年度稅收等履約承諾控制指標後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具體產業項目履約承諾控制指標按照《海南省建設用地出讓控制指標(試行)》(瓊國土資規〔2018〕7號)執行。

本通知適用於先行推廣極簡審批的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態軟件園、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東方臨港產業園和海南灣嶺農產品綜合物流園等產業園區具備條件的產業項目用地管理工作。其他產業園區由省政府評估論證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推廣極簡審批後同等適用。

八大主要任務

完成標準地項目區域評估工作。在符合省和市縣總體規劃前提下,由各市縣政府或者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在重點產業園區或者一定區域範圍內完成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節能評價、洪水影響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水資源論證、地震安全性評價、考古調查勘探和文物影響評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區域評估評價事項。省政府對區域評估另有規定的,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政府或者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根據區域有關評估情況,完善項目准入要求,並向社會公佈負面清單。同時,定期組織對適用區域內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質量要素進行統一監測,監測數據提供給區域內入駐的項目單位使用。(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完成時限:2020年6月)

構建標準地出讓控制指標體系。嚴格落實《海南省建設用地出讓控制指標(試行)》(瓊國土資〔2018〕7號),適時修訂指標體系,建立指標動態調整機制。各市縣政府在建設用地出讓控制標準的基礎上,按照“3+X”模式,建立符合當地實際、切實可行的產業項目標準地的控制性指標體系。“3”即: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年度產值、年度稅收;“X”即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安全生產管控、科研投入、技術、人才、就業等其他控制性指標,由各市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3+X”控制性指標確定後,在出讓公告中一同發佈。(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完成時限:2020年6月)

提前做好標準地收儲。各市縣和產業園區可根據規劃時序和產業發展需要,在保障被徵地農民權益的前提下,適當超前收儲土地。各市縣政府或者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嚴格執行“淨地”出讓規定,完善區域電網、供水管網、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確保標準地動工開發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和汙水排放等基本條件。(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完成時限:2020年12月)

改革標準地供應方式。標準地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先租後讓、彈性年期以及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方式供應。探索創新產業用地競價方式,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下鼓勵企業通過競報年度稅收等指標,競買產業項目用地。對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產業項目可採取帶項目和准入條件的協議出讓(出租)方式供應土地,相關實施辦法由省政府另行規定。對技術門檻高的海洋產業(含油氣開發)、高端裝備製造業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等工業、科研用地項目的,可探索應用雙信封評標法,按照技術標和設計標為主、價格標為輔的方式,以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對標準化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採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完成時限:長期推進)

明確標準地用地履約要求。企業取得標準地後,與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市縣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簽訂《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准入協議》,明確“3+X”控制性指標、竣工驗收、達產複核、違約責任等事項,協議具體內容參照《關於實施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准入協議的指導意見》(瓊國土資規〔2018〕8號)執行。企業按照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和有關稅費後,按規定辦理不動產權證書。企業在標準地成交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和有關稅費的,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同步核發不動產權證書。(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完成時限:長期推進)

加強標準地項目審批服務。各市縣政府指定相關職能部門做好企業投資項目服務工作,建立標準地項目前期服務機制,加強項目前期精準指導,確保項目及時高效落地。有條件的市縣政府可指定相關職能部門牽頭開展標準地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建代辦隊伍。基於企業自願原則,政府代辦員可為企業提供無償代辦協辦服務;企業可選擇委託全流程或部分審批事項代辦協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公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申請人對照清單和要求做出書面承諾並完成公示的,審批部門可以直接做出審批決定,加速項目開工落地。(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各級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完成時限:長期推進)

規範標準地項目按標驗收。項目竣工後,按照《海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瓊建質〔2019〕165號),由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照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相關指標進行竣工聯合驗收。竣工聯合驗收合格的,出具竣工聯合驗收意見表;項目未通過竣工聯合驗收的,責令用地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的,竣工聯合驗收不予通過,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完成時限:長期推進)

建立標準地供用地全過程監管體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市縣相關部門應建立覆蓋標準地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履約評價、股權變更等環節監測核查機制,實施全覆蓋、全過程的聯動協同監管體系。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各市縣相關部門重點監管用地單位是否嚴格按照約定的標準、設計要求施工建設;在項目竣工投產後,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檢查制度,及時排查並消除各種隱患;項目通過達產評價後,按照年度產值、年度稅收、就業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管理,實現項目全生命週期管理。探索建立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評價體系,對嚴重失信的用地企業實施聯合懲戒,並作為企業享受差別化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完成時限:長期推進)

實施標準地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通知》要求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加強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等工作,細化完善標準地控制性指標、操作流程、管理規範等相關配套措施,確保標準地制度實施取得實效,有力推動海南自貿區(港)項目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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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海南將加快推進實施標準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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