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賣方是否有權撤銷買方與徵收辦簽訂的補償協議

卖方与买房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遇到征收拆迁,买方与征收办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卖方以买方不具有购房资格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协议无效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卖方能否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方与征收办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卖方是否有权撤销买方与征收办签订的补偿协议

基于买方在此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征收办根据买方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即买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

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卖方是否有权撤销买方与征收办签订的补偿协议

另外,买方与卖方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

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卖方是否有权撤销买方与征收办签订的补偿协议

虽然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卖方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征收办与买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