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推半就”竟然是強姦?這個罪如何認定的?

“半推半就”构成强奸罪吗?强奸罪一直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不过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关系后反悔告对方强奸的情况,很多人可能觉得不可思议或者还有这种操作?但其实这并不是什么小概率事件,检察院办理的强奸案,有相当一部分都是这种情况。那么这种强奸罪会被判成立吗?

“半推半就”竟然是强奸?这个罪如何认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这一罪行的特征主要包括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以及靠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一般来说,性行为的发生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的行为,即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那么就不构成强奸罪,而是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女方反悔告男方强奸,也不能定强奸罪。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无论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半推半就”竟然是强奸?这个罪如何认定的?

如果被人诬告,只需证明当时对方确实自愿即可,例如与对方谈判并录音,谈话时把该说的都说出来,让对方确认,可以问问对方究竟要怎么样才肯放过自己,如果想要钱,那么你可以反过来告对方敲诈。但如果无法证明,反而对方证明自己确实是被迫的,那么最后就可能以强奸罪论处。

“半推半就”竟然是强奸?这个罪如何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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