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工资,一般都是在次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而按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要求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需应计入本期损益,这种情况就会产生预提工资,那么在跨年度情况下预提工资能否计入薪金总额作为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扣除限额计提基数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讨论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三项经费包括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从上面实施条例规定看,要计算三项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扣除比例知道了,薪金总额不知道,只有知道薪金总额我们才能计算出三项经费扣除限额,那么薪金总额又怎么确定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可知工资薪金支出确定如下:
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根据以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及结合企业所得税年报填报说明可知,通过工资账载金额和实际发放金额分析可以确定工资的税收金额,而工资税收金额是确定三项经费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那么企业如果在账面预提汇缴年度的工资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呢?
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需要根据情况确定。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分析。
A为居民企业法人,工资薪金制度符合相关规定,2019年度工资支出账载金额合计为200万元,其中含12月计提工资20万元。2020年1月,公司发放了2019年12月的部分工资10万元,截止企业完成2019年度汇算清缴剩余部分还未发放,那么A企业准予计入薪金总额作为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扣除限额计提基数是多少?
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三项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200-10=190万元
综上,我们分析了预提工资能否计入薪金总额作为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扣除限额计提基数的问题,即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那么也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金额,即可以计入薪金总额作为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扣除限额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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