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老家分了兩套房,兄妹倆一人一套老人跟兒子,公平嗎?

小灰瓊灰瓊


家是說理的地方麼?房子是作為老人的資產獨立存在的,假設老人去世了,那麼兄妹倆人是都有繼承權的,而老人現在沒死,分給誰或不分給誰,老人也是能做的了主的。至於誰贍養老人,是否承擔贍養義務,那又是另一回事,談不上什麼公平不公平。

我說個現實中的案例吧,一個癱瘓老人有一子一女,老人癱瘓後一直跟著自己的女兒過,女兒也一直伺候老人,當初協商的是,老人的房子給女兒,但後來房子動遷了給了住房、車庫好幾套,兒子又覺得吃虧了,又要過去一套房子。老人和女兒也默許了。而題主說的這種情況,與這個類似。

我來說說我的看法,首先要明白一點,這兩套房的歸屬人是誰,如果是老人的話,老人就有絕對的支配權,是分給兒子或是女兒,如果老人去世以後,這兩處房產都在老人名下,那麼按照《繼承法》來講,兄妹倆人是都有繼承權的,最後可能會一人一套的分配,但如果老人還活著,在不得到老人的許可下,誰也不能分割這兩處房產。

但如果老人生前就決定將房產分割了,那也是可以的。至於老人跟誰過,或者由誰來贍養老人,這就取決於老人的意願以及子女的意願了,那眼下既然決定跟兒子過,且房產已經分割完畢,那麼實際上在兒子養老的過程中,是可以要求女兒拿贍養費的,如果事情真的鬧的很僵,完全可以到法院去起訴自己的女兒或姐姐、妹妹。

那麼最後的結局就是,房產一人一套,老人跟兒子過,女兒定期按照標準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贍養費,不過到底要不要這麼做,那就看老人自己的意思了。


新農志


老家分了兩套房,兄妹倆一人一套,這種分法是正確的,至於老人跟誰一起生活,由老人自己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三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農村老家的房子屬於父母的財產,現在給兄妹二人每人一套,是遺產的提前兌現。

權力與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是一對有機統一體。老人願意跟兒子一起住,是和中國農村的傳統觀念有關的,老人會長期居住在兒子家,這是他的根。到女兒家長期居住的很少,除非老人沒有兒子,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時,才會去住,到外村居住總感覺那不是自己的家。在農村一般出嫁的女兒,是不會分給房房產的,有句古話:老人的家是兒的江山,女兒的飯店。就是說家產是兒子的,女兒只是一個隨便免費吃飯的地方。如今這種觀念,隨著時代的發展,正在逐步轉變,學法用法深入人心。

妹妹分了房產,更具有贍養父母的能力,應該和兄弟共同出資扶養,讓老人晚年過的幸福。

即使老人沒有房子分給子女,子女也同樣有扶養父母的義務,這是法律賦予父母的權利。


殿忠談三農


不公平,老人跟了兒子,給兒子帶來更多的福氣,女兒太吃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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