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无等级”和“刑不上大夫,两者自相矛盾,可以深刻谈一谈吗?

第二层皮


个人感觉这个问题有点意思。封建社会形成以来,主流思想基本上都是独尊儒术,原因也很简单,历代历朝的统治者都要依靠儒家思想来宣传自己所谓的正统,以便更好的稳定自己的统治,因此这个工作迫切需求有人站出来承担,而朝中文武百官中位列三公九卿的这些所谓的士大夫就恰好圆满的完成了这个任务。他们所谓的刑无等级只是为了向被统治者宣传当权统治者的仁爱贤明,无论是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还是民贵君轻的说法都是他们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的宣传方式和途径,不足为信。刑不上大夫这个就更好理解了,士大夫是什么人?他们是正统儒家思想的继承者或者说是代表人物,这些卫道者通常自比圣贤,他们显然不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为了维护自己的光辉形象,他们怎么可能允许自己被上刑?于是一个监守自盗的强盗逻辑就出来了,刑不上大夫也就应运而生。


凛冬之血


“刑无等级”和“刑不上大夫”,其背后反映的是生产力发展带来的社会制度和治国思想的巨大变化。

“刑不上大夫”:贵族分封制的产物,贵族间行为靠礼约束,而不是刑

在西周时期,社会是分封制形式。周天子是天下共主,各个诸侯国是次一级的贵族,周天子手下、各诸侯国国君手下都有卿大夫,这些卿大夫又是下一级分封的贵族。

贵族社会的秩序,要依靠“礼”来约束,都是贵族间的行为准则。

而“刑”针对的是谁呢?针对的是平民和奴隶。

“刑不上大夫”还有前半句,“礼不下庶人”。这说的就是:礼是大夫(即贵族)之间的社会规则,而刑则是庶人需要遵从的规则、是贵族大夫们对庶人的制约。

“刑无等级”:生产力发展、分封制解体之后,郡县制王朝管理众多平民的手段。

而“刑无等级”则是在西周社会崩溃之后出现的。

随着铁器应用和牛耕方式的普及,社会生产力有了大发展;这使得原来依附于贵族、在贵族庄园集体劳动才能生活的平民获得了解放,单个家庭依靠自己的劳动就能生存了。因此,贵族制逐渐解体,社会上平民成了主流。

这带来了一个重大的变化:上述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变成了“国君---平民”的扁平结构。

这个变化带来了新的问题:原来国君只面对少量的下级贵族,最多超不过邓巴数(150),大家都是熟人、都是有身份的人,有问题好解决,用“礼”就行了;但是,现在国君要面对的则是无数的平民,国君接触不到,也认识不了几个人,原来的那套“礼”行不通了。怎么办?

这就好比从“熟人社会”过渡到“陌生人社会”一样,需要用一视同仁的法律来进行管理。因此,法家的那一套管理社会的做法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兴盛起来,并被各国国君所接受。

对国君以及国君的助手(官僚)而言,面对数量庞大的臣民,最好的办法就是实行无差别管理,大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刑无等级”就正式替代了“刑不上大夫”。国君也因此拥有了远超分封制时期的国力。

结束语:

“刑无等级”是“刑不上大夫”的替代品,其底层因素是生产力发展推动的社会结构变化,导致“刑不上大夫”这套规则不适用了。

如果从诸子百家思想上看,“刑不上大夫”是儒家所推崇的,因为儒家的君臣父子就来源于周礼。“刑无等级”则是法家追求的目标,商鞅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还导致他自己最后被清算。

当然,“刑无等级”只是专制王朝的追求目标,实际上恐怕从未实现。因为皇帝超越于法律之上,在实际执行中经常法外处理;同时,皇帝的助手们也经常为了私利而破坏刑无等级。这也是是人性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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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出自《礼记》,《孔子家语》中冉有的疑问“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可以作为大众对这句话的普遍误读,而孔子对此做出的解释,则很详细的指出大夫有罪并非不可加刑,庶人有礼仪只是不必苛求全礼仪像贵族一样齐备。

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实际上刑和礼都是规范,刑罚可以加于大夫,但对于大夫是有优待的,这里的优待指的是如果他们犯罪,就应该“自请罪”、“跪而自裁”给贵族一个体面的受罚方式(类似于后来封建王朝的赐死,当然赐死和刑不上大夫都指向于让贵族保有最后的尊严)。

而至于礼不下庶人,实际上礼所规定的义务庶民也需要遵守,只不过所遵守的礼仪跟贵族不可同日而语。

一个婚礼、祭祀、朝会各阶层礼节不同,什么阶层用什么都有规定,贵族繁复,庶民从简,这就是《荀子》所记载的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

因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贵族与平民都要都受到规范的约束,这才是这句话的真意。

“刑无等级”是先秦法家倡行法治。类似于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罚不论等级、贵贱、亲疏的主张。是法家针对“刑不上大夫”的礼治,提出:取消贵族特权,励行法治。《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刑无等级”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建立封建法制提供了思想基础。新兴地主阶级,从来没有主动想着要去体现人民的意愿。

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出现了一个新的阶级—地主阶级,在奴隶社会地主阶级是被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阶级,随着地主阶级的壮大,两个阶级不可避免的发生矛盾,

“刑无等级”就是地主阶级最好的思想武器。法家思想,在秦国得到实践,商鞅变法。秦国变法的主要内容是中央集权,打破传统,削弱贵族的势力,让土地私有,为地主阶级服务。

它实际上是一种绝对的君主专治的制度。如果遇到一位昏君,因为制度给了他无限的权利,就会胡作非为,秦二世就是一个例子。是为统治阶级服务,为君主服务。如果真的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刑无等级”那拟定一个像英国《大宪章》的对国王的权利进行限制,将秦国改造成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因而“刑无等级”和“刑不上大夫”两者本质不矛盾,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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