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是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中,有一類主體,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經常會引發爭議和討論,那就是村民委員會。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稅務機關經常會遇到這種情形,那就是村民委員會取得了租金收入或其他經營性收入,這個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是沒有問題的,那麼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總是讓大家感到遲疑,總是忍不住會問,村民委員會是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村民委員會是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我們來先看一下企業所得稅對於納稅人的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判定村委會是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從條文中看,只要看其是不是一個具備了以下兩個條件的組織:一是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二是取得收入。

第一個條件呢?我們可以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規定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村民委員會是一個組織,而且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滿足第一個條件。

第二個條件,取得收入。這個好判斷,如果村委會沒有取得收入,肯定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無需討論,需要討論的就是取得了收入的村委會。

這麼看來,只要村委會滿足了上述兩個條件,就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界定。但為什麼還會有爭議呢?

那是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關於納稅人條款的相關規定和釋義,可以看出,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以法人作為基本納稅實體,這也是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的重大變革,這樣劃分有利於在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之間劃定合理界限。

所以,引發爭議的主要關鍵點,在於村民委員會是不是一個法人?

在2017年之前,回答這個問題還真是棘手,因為當時確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徵稅與不徵稅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以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民法總則中,明確規定了村民委員會具備法人資格,最後的爭議也就一錘定音、煙消雲散了。

所以說,對村民委員會取得的經營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完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該不會有什麼爭議了。

本文來源:晶晶亮的稅月,作者: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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