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新考驗:做好檢察監督中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和龍市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部門自2019年12月以來依法對張某某、金某某兩名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相關情況進行了監督。和龍市公安局於2019年12月24日對張某某、2020年2月12日對金某某作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書。

一是依法實地開展檢察監督工作。自接到公安機關作出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書後,我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立即對相關文書進行了檢查,對監視居住的居所進行了現場檢查。和龍市公安局指定的居所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並確定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無違法違規情況發生且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二是疫情期間檢察監督工作不停歇。自疫情爆發後,我院刑事執行部門迅速做出反應,當即與公安部門聯絡,詢問兩名犯罪嫌疑人指定監視居住相關情況,瞭解犯罪嫌疑人生活上是否有困難,及時建議公安機關在疫情期間為兩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正常的生活物品、藥品等,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為保障疫情期間犯罪嫌疑人及司法工作人員的生命健康,與我院刑事檢察部門積極協調,及時補充相關審查起訴所需材料,並與審判機關進行溝通,建議在第一時間內安排開庭審判,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成本,降低了疫情傳播風險。每週進行電話巡查,瞭解張某某、金某某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相關情況,並及時對他們進行心理疏導,充分保障其應享有的合法權利,確保疫情期間監視居住環境的安全與穩定。

三是積極應對疫情,助力檢察監督。疫情期間,通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共同努力,案件得到快速推進,迅速完成。2020年3月27日,和龍市人民法院對張某某、金某某兩個案件開庭審理,依法審判。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作為一種強制措施,可以有效保障監視居住的合法性,同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疫情的到來,無疑加大了公安機關的執法難度,也給檢察監督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我院刑事執行部門將繼續發揮檢察職能,切實做好檢察監督工作,確保疫情期間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工作的合法性,同時有效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保障其生命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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