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类企业对新冠肺炎“三类人员” 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截止2020年2月21日24时,重庆市累计报告确诊新冠肺炎病例572例,累计治愈出院316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22945人,尚有1694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根据人社部发【2020】5号文之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三类人员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工作报酬。但对于按何标准向“三类人员”支付工资存在争议。

观点一、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浙江省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及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观点二、企业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按如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连续工龄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观点三、企业按停工停产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三类人员不能正常提供劳动,均是不能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企业应当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四、重庆地区的企业如何向“三类人员”支付工资报酬的建议

目前,重庆市人社局及相关部门没有明确“三类人员”工资支付标准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之规定,对于三类人员应当按“视同提供劳动”支付工资报酬,但是“视同提供劳动”毕竟没有提供劳动,正常工作期间的奖金、绩效、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不应当再支付,只是按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即可。企业也可以参考病假工资、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情况与职工协商具体支付标准,尽可能稳定工作岗位。毕竟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来说,受到的损失也是相当巨大的。你同意哪一个支付标准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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