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各類企業對新冠肺炎“三類人員” 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截止2020年2月21日24時,重慶市累計報告確診新冠肺炎病例572例,累計治癒出院316例;累計追蹤到密切接觸者22945人,尚有1694人正在接受醫學觀察。根據人社部發【2020】5號文之規定,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三類人員在隔離期、醫學觀察期,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工作報酬。但對於按何標準向“三類人員”支付工資存在爭議。

觀點一、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浙江省人力資源的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及醫學觀察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觀點二、企業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

根據《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用人單位按如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醫療期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連續工齡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觀點三、企業按停工停產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

三類人員不能正常提供勞動,均是不能歸責於勞動者的原因,企業應當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正常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按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

四、重慶地區的企業如何向“三類人員”支付工資報酬的建議

目前,重慶市人社局及相關部門沒有明確“三類人員”工資支付標準問題。筆者認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之規定,對於三類人員應當按“視同提供勞動”支付工資報酬,但是“視同提供勞動”畢竟沒有提供勞動,正常工作期間的獎金、績效、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等不應當再支付,只是按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標準支付即可。企業也可以參考病假工資、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情況與職工協商具體支付標準,儘可能穩定工作崗位。畢竟這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對企業來說,受到的損失也是相當巨大的。你同意哪一個支付標準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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