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拒絕扣“老賴”工資,長沙一單位被罰20萬

拒絕扣“老賴”工資,長沙一單位被罰20萬

三湘都市報8月12日訊 法院要求“老賴”所在單位幫忙按月扣留“老賴”1000元工資,該單位拒不協助,還在接到追款通知書後仍不予追回。近日,因拒不履行協助法院執行義務,長沙市某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縣人民法院罰款20萬元。

法院讓扣款,單位不執行

此前,花垣縣法院在執行廖某某申請執行與張某某、盧某某及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依法給長沙市某機關後勤服務中心送達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協助法院按月扣留被執行人盧某某在其單位發放工資收入中的1000元。但2017年6月到2018年5月期間,長沙市某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以盧某某有病為由拒不協助法院扣留,擅自給盧某某支付全部工資。

今年6月5日,花垣縣法院給該中心發出限期追款通知書,要求其如數追回擅自支付的應扣款1.1萬元,並告知逾期不追回的法律後果,但長沙市某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仍不予追回。

依法罰款20萬元

7月4日,花垣縣法院對長沙市某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作出罰款20萬元的決定。7月31日,花垣縣法院依法從該中心銀行存款賬戶中強制扣劃罰款20萬元,匯至花垣縣法院執行案款專戶。

法官介紹,根據法律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接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予以罰款。除了可以對單位罰款外,還可以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對於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處以15天以下拘留,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主管機關提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記者 虢燦 通訊員 楊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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