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乱停车问题,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娄底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1日出台了《娄底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为便于理解,娄底新闻网对本办法有关政策进行解读,敬请读者关注。

一、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本办法分七章,共三十九条,主要涉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停车场定义,明确市、县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停车信息化管理和行业管理;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建设,规定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停车场土地取得方式、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建设以及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居住区停车位增设的相关要求;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管理,规定了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前应当满足相关要求、公共停车场开放经营报告制度、停车场价格管理、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行为规范等;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明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编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大型活动停车管理要求、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章停车场智能化信息管理,明确了娄底市停车信息应纳入停车智能平台统一管理等;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

二、停车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依法收费。

三、本办法所称停车场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四、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标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标明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二)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操作人员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三)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四)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通道畅通;(五)确保停车收费设施、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信息化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六)根据需要安装或建设照明、通风、消防、排水、监控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七)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废气、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八)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九)禁止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十一)妥善保管车辆进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五、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时有什么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车;(二)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三)正确使用和爱护场内设备;(四)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和管理有什么要求?

(一)管理人员佩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识;(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三)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位;(五)在设立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同侧设置包含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的公示牌;(六)根据需求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或者自动收费系统。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什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每车位每日100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不出具统一规范票据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权予以处罚。(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行政管理、价格主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问责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八、本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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