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2019年個人所得稅新政大盤點

「彙編」2019年個人所得稅新政大盤點

201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推出多項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已近歲末,一哥這就給您盤點盤點。

要點一: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修訂

自2019年1月1日起,啟用新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1)根據新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調整完善了原《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相關填報內容和說明;

(2)根據新稅法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有關規定,制發《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3)根據創業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有關政策規定,制發《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備案表》和《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

要點二: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明確

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要點三:明確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

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要點四:非居民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稅政策

明確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的所得來源地、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稅款計算、適用稅收協定、相關征管規定等具體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要點五: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規定

自2019年5月1日起,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以下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合夥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要點六:部分應稅所得項目調整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取消了“其他所得”項目,按照原稅法“其他所得”項目徵稅的有關政策文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對原稅法下按“其他所得”項目徵稅的有關收入調整了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要點七: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

要點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8號)

要點九:多部門聯合發文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涵蓋了個人所得稅事項辦理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納稅人在辦理相關事項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以在點滴間積累自身的納稅信用:

一是事前關注信用承諾。稅務部門已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單中設立了信用承諾書,提示納稅人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承諾。信用承諾的履行情況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二是事中注重誠實守信。《通知》規定,稅務部門將以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送記錄、違反信用承諾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為重點,研究制定自然人納稅信用管理的制度辦法。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記錄持續優良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將聯合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違背誠實守信原則,存在偷稅、騙稅、騙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失信行為的當事人,稅務部門將列入重點關注對象,依法依規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對於情節嚴重、達到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標準的,稅務部門將列為嚴重失信當事人,依法對外公示,並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共享,推送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三是事後關注合法權益。《通知》規定,納稅人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記錄有異議時,可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稅務部門將及時回覆並反饋結果。與此同時,稅務部門將為納稅人提供信用修復渠道,鼓勵自然人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開展信用修復。

政策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發改辦財金規〔2019〕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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