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真實案例,你瞭解嗎?

來源:人民日報官微

轉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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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國家安全與我們的日常生活

在哪些方面存在密切聯繫?

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真實案例,你瞭解嗎?


(來源:央視新聞移動網)

上述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真實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曾公佈過——

案例1

昆明火車站“3·01”暴恐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日,一夥暴徒在昆明火車站持刀砍殺無辜群眾,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重傷。法院經依法審理,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判處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託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死刑;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判處帕提古麗·託合提無期徒刑。

【裁判結果】

法院經依法審理,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判處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託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死刑;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判處帕提古麗·託合提無期徒刑。

【法律鏈接】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範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範、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反恐怖主義法》第七十九條 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案例2

張某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張某某通過手機移動上網下載暴力恐怖視頻和圖片。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間,張某某先後將下載的部分暴力恐怖視頻和圖片上傳至QQ空間,供他人瀏覽。法院經依法審理,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依法審理,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律鏈接】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範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範、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反恐怖主義法》第四條第二款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佈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3


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及張某為宣揚邪教、發展成員,在山東招遠一家麥當勞快餐廳內向周圍就餐人員索要電話號碼,遭被害人吳某某拒絕,張帆、呂迎春遂共同指認吳某某為“惡靈”,並夥同張立冬、張航、張巧聯及張某將吳某某殺害。法院經依法審理,以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數罪併罰判處張帆、張立冬死刑,判處呂迎春無期徒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航有期徒刑十年,判處張巧聯有期徒刑七年。

【裁判結果】

法院經依法審理,以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數罪併罰判處張帆、張立冬死刑,判處呂迎春無期徒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航有期徒刑十年,判處張巧聯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鏈接】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三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此外,還有小哥蒐集的6則裁判規則

1.行為人以非法宗教活動為平臺,散佈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積極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胡石根顛覆國家政權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宗教活動為平臺,散佈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積極培養、發展其顛覆國家政權理念的代言人和行動力量;夥同他人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策略、方法和手段;煽動、指使他人炒作熱點事件,繼續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應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6-08-04


2.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組織策劃攻擊憲法所確立的制度,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成立非法組織,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計劃、方法、步驟,攻擊憲法所確立的制度,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7-11-29

3.以網站為平臺,傳播民族分裂思想,攻擊我國民族宗教政策,以實現分裂國家的目的的,構成分裂國家罪——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國家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以網站為平臺,傳播民族分裂思想,攻擊我國民族宗教政策,並與境外有關機構和個人相勾聯,惡意杜撰、歪曲事實真相,炒作少數民族問題,攻擊國家和政府,煽動民族仇視,鼓動少數民族群眾對抗政府,為暴力恐怖活動製造藉口,以實現分裂國家的目的,構成分裂國家罪。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4-09-24

4.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構成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罪——林旭亮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按照境外人員要求,以市場調查、項目調查等名義持續為其蒐集包括軍事情報在內的大量情報信息,以獲取報酬的,構成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罪。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4-12-18

5.宣傳、印製、傳播載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違禁出版物及複製品的,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王某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明知違禁出版物及複製材料中載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通過開設培訓班進行宣傳、印製、傳播的,危害國家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案號:(2013)鄂刑一終字第00091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4-04-14

6.通過在互聯網上發佈文章、接受境外媒體採訪、炒作熱點案事件等方式抹黑國家政權機關,攻擊憲法所確立的制度,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江天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受反華勢力滲透影響,發佈大量言論攻擊、詆譭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及國家法律制度。對境外網站歪曲事實的報道大量轉發,並鼓動他人轉發,煽動民眾對現行體制和司法機關的不滿的,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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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還與我們每一個人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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