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推動電力等重點行業領域放開競爭性業務 持續深化電力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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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讯: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吉林省委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中称,推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

详情如下:

省委省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年4月1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精神,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突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聚焦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重点改革任务,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真抓实干,激发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活力,更好地发挥民营企业在加快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走出振兴发展新路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好《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组织开展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行动。加快各部门各行业间数字信息互通共享进度,着力解决电子档案、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关键问题,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做到“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表登记、一网通办”(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负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在“五十四证合一”改革基础上继续拓展“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标国家负面清单事项,确保我省地方准入事项不额外设置准入条件。深化垄断行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金融服务业等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开展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排查,推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严禁设置排斥性条款或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设置门槛(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分别负责)。抓住当前国家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有利契机,择优选择一批高速公路、机场等项目向社会推介,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分别负责)。理顺城市基础设施产品、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投资补偿机制,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各地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盘活存量资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三)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完善全省信用“四张清单”,建立各行业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完善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依法实施信用修复。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负责,省市场监管厅、省司法厅配合)。发挥商会、行业协会诚信自律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诚信经营,承担好社会责任,履行好对员工的义务(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加强并改进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市场秩序整顿规范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适合“三新经济”等新兴产业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对同一商事主体的多部门执法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进一步完善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和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各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配合)。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时纠正一些地区以环保、安全等问题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相关执法部门要分别制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省司法厅牵头负责)。

(五)强化公平竞争法制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规范自我审查流程,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民参军”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软环境办公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地政府按分工负责)。

(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提高要素配置效能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出台贯彻落实《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具体举措,确定试点城市,探索建立吉林省资源要素交易中心(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部门配合)。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出台《吉林省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明确涉企政策征求企业家范围、方式、处理和反馈程序,原则上征求涉企政策时,民营企业家代表比例不低于50%。适时在全省开展涉企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疏通堵点、痛点,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配合)。

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七)降低企业税费成本。全力推进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实际,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人社厅牵头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继续按1%执行。严格执行现有社保费征收政策,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

(八)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带动力强的省重点项目,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用地保障。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省自然资源厅、各地政府分别负责)。

(九)抓紧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本着特事特办、妥善从速的原则,省直有关部门2020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指导意见。各市(州)、县(市、区)要抓紧进行摸底调查,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可由权利人或使用者申报,提供土地、房屋相关材料,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各地政府配合)。

(十)降低物流用能成本。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实行ETC通行费95折优惠政策,在拥堵路段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省能源局牵头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省住建厅牵头负责)。

(十一)强化环境容量支撑。各地政府要分区域、分行业、分企业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依据企业评价结果综合利用差别化的用地、用能、价格、信贷、环境权益等措施,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为高效益企业腾出环境容量(各地政府牵头负责)。研究制定企业污染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办法,化解企业环保责任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十二)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作用。各地、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级预算编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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