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微視”等短視頻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分析簡要

随着目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身边的娱乐项目也越来越多,诸如“抖音”“微视”等短视频软件也火爆了起来,伴随而来的还有在短视频制作和传播中种种的著作权问题。下文就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以及短视频制作各环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抖音”“微视”等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简要


短视频即短片视频,是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一般是互联网新媒体上传播的时长在几秒或几分钟不等的视频传播内容。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与软件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短视频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发展迅速,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知识产权风险。

 一、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

(一)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短视频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部分观点认为,因短视频时间很短,有些甚至只有几秒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通常认为,需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条件。其中“独创性”通常又包括两部分,即独立性和“有一定的创造性高度”。由此,那些在内容和编排上体现了制作者的理念、构思、审美,符合著作权对客体独创性的要求,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短视频的时长不是判断其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或条件。

“抖音”“微视”等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简要


(二)短视频的作品类型判断

  短视频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哪类作品,也是目前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而作品类型的判断,不能同一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在“抖音”诉“伙拍”一案中[1],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涉案的短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部分四格漫画改编并配音作品,尽管在形式上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影视作品或者录像制品的条件,但独创性部分与之前的漫画相同,即短视频制作者没有在视频中进行自身创意的表达,其作品分类还应当属于美术作品[2]。

(三)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人判断存在差异。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通常作品的著作权人归属于作者。而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归属于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同时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短视频制作各环节的著作权问题

(一)脚本制作阶段

  脚本一般指的是故事的大纲,在短视频拍摄中具有线索的作用。单一的故事脚本只要满足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独立创作完成的智力成果两个条件即可构成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脚本系改编他人作品而形成,应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网络上存在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将电影、电视剧以及平台其他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分段剪切”或选取其中精彩部分进行“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的行为,上述行为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以及相应作品的邻接权等权利的行为[3]。


“抖音”“微视”等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简要


(二)素材收集整理阶段

  在脚本创作期间或脚本创作完成后,短视频制作方会根据脚本搜集、整理短视频拍摄的素材。前文已经提到,如果这些素材可以单独使用,其作者有权独立行使其著作权。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看到的许多短视频在制作中,直接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进行组合,或者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再加工”。这种使用方式应当谨慎。首先,注意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获得许可。部分人认为,本身短视频时间不足1分钟,引用他人作品的时间更短,不会造成侵权。实际上,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了“复制”已经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特别是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使用了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侵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使用他人作品的时长短或占原作品的比例小,不是不构成侵权的理由。特别是短视频制作方可能通过在平台播放获得关注,进而通过广告或用户打赏获利,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其次,部分对作品进行“再加工”的行为,可能会形成对原作表达内容的歪曲,进而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或改编权。


(三)短视频制作阶段

  短视频制作者通过选取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借助智能手机、个人电脑等便携设备拍摄、剪辑,完成短视频的制作。其中,短视频的摄制过程中,根据录音录像者对场景进行选择、镜头的适用、表演者的表演等都会涉及《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等著作权的邻接权。录音录像者和表演者享有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相应权利。在发布、传播作品时,需要注意获得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许可。

  此外,在制作过程中,制作方可能会参考平台方提供的“范例”如背景音乐、参照表演的视频,还有不同的视频编辑元素等。虽然在制作中使用了相同的元素,但不影响每个短视频制作者的个性化发挥,呈现了不同的视觉效果,因而仍具有独创性,可以享有著作权。


(四)短视频发布阶段

  短视频制作完成后,一般会上传到各类短视频平台等进行公开传播。在这个阶段,主要的知识产权问题是短视频平台对视频的监管责任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短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是直接造成侵权行为网络用户,应当遵循“通知-删除”义务,即“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条款,被称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避风港原则”。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避风港原则”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法宝”,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中和知识产权提醒广大公众及短视频行业从业者,在短视频创作的过程中,从脚本创作环节,就应当考虑到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在引用他人作品时要得到授权;在相关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要主动进行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短视频平台应切实尽到注意义务,通过加强监管、预先设置提醒等方式,最大限度的避免平台上的短视频内容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保持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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