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是否缺乏对顶级运动员退役后的“尊重”?

涛哥大话说篮球


国内体育圈对顶级运动员退役后还是充分尊重的。只是对比国外并不明显。这里面的原因有很多。就比如这些顶尖运动员,在退役过后或者在退役前有没有明确的对自己退役后的人生进行规划?有没有对自己退役回归社会,适应社会而对自身进行提升?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点。

如果一个运动员,只想靠自己在运动生涯积累起来的名誉浑浑噩噩过日子,那请问这样的人有多少人给予他更多的尊重。

我们拿姚明举例子,姚明之所以在退役过后能取得如此成功,那是他是一个很善于学习的人,而且他几乎没有负面消息。这样的一个人不论他曾经是运动生涯是否成功,都会获得大家的尊重。

又如刘翔,退役后淡出了大众视野,这是他自己的选择,希望回归平静的生活。难到这样我们就不尊重他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所以,一个运动员,不论在退役前还是退役后,要想获得大家的尊重,首先在于自己是否真的值得尊重。


二号手作


在传统举国体制培养框架内,为国家队、省队输送人才的业余体校等机构每年都会淘汰大批未能步入顶尖水平的运动员。虽然我国各地体育部门在体教结合、运动员就业安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社会向前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运动员因为种种原因退役后的就业安置情况不容乐观。

像刘翔这样的奥运冠军选择自然很多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

随着国家体育事业的进步,我国对于退役运动员保障的工作多为体育总局颁布一些条文。自1956年-2017年我国已出台了81项保障政策,其中工资政策为30个,在所有政策中占了37%,奖励方面的政策有18个,占了政策比例的22%,文化教育方面的政策占比为7.4%,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最少,仅占1.2%。由此可见,国家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重视力度还较弱。

我国对退役运动员的相关保障法律也不健全,保障运动员的成文法律只有一部,而具体的保障内容方面也没有明确介绍,缺乏实际操作办法,规章制度知识仅针对个别问题,没有从全局角度来建设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另外,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制立法行为不够、管理机构工作不明确、没有成熟的监管部门和监管办法以及保障制度执行水平较低等问题都制约了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

政策总量偏少, 时效性差

当前我国体育法律体系构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以下简称《体育法》) 为核心, 以多种《条例》为主力, 以《规定》《办法》《细则》为支撑, 以《通知》《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为补充。

国家层面, 最具权威性的《体育法》未涉及退役运动员保障的相关条款; 部委层面制定的退役运动员的文件仅有 2 份并且均为 10 多年之前颁布,即《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 国人部发[2003] 18 号》及 2002 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家六部委) 》, 由于制定的时间较长, 这 2 份文件部分条款已经与当前退役运动员客观情况严重脱节; 地方层面, 各省、直辖市等退役运动员安置方面政策法规数量偏少且立法质量不高。省一级出台的相关文件质量参差不齐, 条文内容差别较大, 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层面几乎没有专门涉及退役运动员的政策法规出台。

2002 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家六部委) 》

效力层次偏低, 缺乏权威性

根据照《宪法》和《立法法》确立的立法机制,我国法律位阶共分 6 级, 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 律、法 律、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法 规 和 规 章( 见表 1) 。通过(表 1)

我国法律阶制定机关及表现形式

可以看出现有关于退役运动员政策文件, 诸如《意见》《通知》等政策形式甚至无法纳入当前我国法制体系的范畴, 仅能说是制度层面作了安排。对退役运动员群体重制度保护、轻立法保障的问题十分突出。法律法规与普通政策制度本质的区别之一便是是否具有强制性。然而,这种带有“指导性”的政策出台,预示着其“强制性”的缺失,从而导致政策执行效果的不乐观。

同时, 作为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主体, 国家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制政策理论水平及执行水平是影响退役安置工作的重要因素。在对重庆市退役运动员调查中也印证了这一点,近七成退役运动员认为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及态度的优劣将直接决定安置工作质量的高低。

故有必要通过法制来规制公权力在涉及退役运动员安置事务时的恣意行为。因为公权力的滥用会使一些体育行业规范遭致随意行政的不屑与诋毁, 使它本有的规制功能趋于弱化。这种既不敬畏规则, 也不依法的做法会对法制体育的建设产生极大的阻碍。

保障差异性过大

江苏省规定, 安置保障对象为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国性比赛名次或获奖的优秀运动员才符合安置标准, 其他退役人员则只有自谋职业。在呈金字塔结构的运动员队伍中, 真正在“塔顶”的运动员为极少数, 且这部分运动员获得的国家奖励、个人商业性活动等收入相对较高, 退役前普遍都能找好“下家”, 即使不需要国家安置, 自身能量足以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真正需要的帮扶的是那些位于“塔中”“塔基”位置的普通运动员, 其基本生存权、劳动就业权等需要国家公权力来救济。现行政策保障对象的选择性倾向与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体中所贯彻的平等和公平的基本法治理念是不协调的。

2011年江苏省人事厅、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安置管理的暂行办法 》

政策性排斥

《体育法》第 4 章第 28 条规定: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该法条明确了享受优待政策的主体是国家优秀运动员, 而普通退役运动员则被拒之门外。这种具有明显“马太效应”的法律制度并不是个例,如有关政策规定,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可以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这一规定使得没有取得好成绩的绝大数运动员失去了退役后免试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就业竞争压力大就业渠道难以拓宽

近年来,大学生毕业人数逐渐上升,从2010年的600多万,到2016年的760多万人,增长100多万人次,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季”。面对如此庞大的就业人员数字,退役运动员的社会竞争压力不言而喻。以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老师为例,在目前事业单位都是凡进必考的政策下,退役运动员和大学毕业生一起竞争岗位,笔试方面劣势是明显的,学校招足球老师时“会踢球的考不进来、考进来的不会踢”,这不仅影响退役运动员就业,而且还限制了校园足球活动开展。

而在我们的邻国韩国专业运动员只要通过国家统一安排的教师资格考试,并且取得相应的证书,就可由国家推荐至各地的大、中、小学任教。当然,这种配置是建立在运动员个人意愿上的,在运动成绩的基础上多方面考核其职教能力。

总体上看,建议主要包括三点:

  • 一,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制。 目前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部分退役运动员在退役以后由于受到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养缺失的影响,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因此,在加强退役运动员职业教育、解决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困境的问题上,必须把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配套措施。
  • 二,出台《退役运动员安置条例》。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法治体育是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以法的高度来保障退役运动员的基本权益, 不但是国际社会的通例, 也是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在坚持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平与效率、完整统一、权责一致、政府主导与市场化相结合及强制性原则前提下, 通过制定《退役运动员安置条例》, 让我国体育事业法治保障体系更加健全、科学、合理。
  • 三,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制度,加强对运动员的职业技术培训。目前体育市场前景广阔,应转变过去单纯培养竞技体育、体育理论人才的单一模式,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运动员职业教育体系。转变过去直接发放退役安置费的简单做法,探 索利用安置费向一些体育相关企业购买就业岗位的可行性,让运动员在实践中完成角色转变。从源头上转变以往运动员“退役靠政府”的落后就业观念,在业余体校提供更为多样化的课程,让运动员提早规划自己的未来。

结语

中国体育管理体制的优点,从我国运动员夺取奥运金牌的数量上已经体现出来了,其不足之处也从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及生活状况上显现出来。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讲究“科学发展”,对资源的利用讲究“循环利用”,那么在对待运动员的管理制度和再就业问题上是不是也应该这样“科学发展”和“循环利用”,让运动员在运动场上有一技之长,在运动场外也能站得住脚。这样的话很多运动员也就不会为退役后的生活和工作发愁,会更加努力的为中国体育做贡献,我国才能更快的从体育大国迈入体育强国。


硬件维护jan


我个人觉得,现在中国体育发展的已经比较完善了,对于这些顶级运动员的退役生活已经有了很好的保障。社会舆论和记者也都很尊重他们。

对于您简介中提到的,国内顶级的运动员是否会受到商业化的尊重,完全取决于自己从事的运动项目,也许有的项目运动员不是顶级的但国内推广的好,群众基础多,他也有很大的商业价值。而有的项目比较冷门,就是顶级超一流运动员,但关注的人少难以推广,没有人愿意为这个项目投资做宣传,就不会有太多“尊重”了,当时这只是对商家来说的。

至于会不会人走茶凉,这是绝对不会的,早年的确出现过奥运冠军,退役后为生计当搓澡工,但现在绝对不会了,顶级运动员起码退役后会得到一大笔奖金,体制内也会有一份相对很好的工作,如果想去创业,清华北大那种神级学校也会给你相对应辅导。总之,他们作为顶级运动员的起点会很高的,国家体育总局重视的程度也很高,别的不说起码富裕的生活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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