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金期滿不足1年退休者可續發至退休

《關於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近日公佈。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續發標準為本市失業保險金髮放最低標準。


續發失業保險金無需個人提出申請。在續發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按照規定同時享受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續發失業保險金實施時間自2019年12月起。對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符合續發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自動為其辦理續發失業保險金手續,併為其一次性補發應發未發的失業保險金。


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在其辦理失業登記後,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經辦機構應根據失業人員累計參保繳費時間核定其領金期限,不得以超過60日申領期限為由拒發失業保險金,不得要求失業人員轉移檔案,不得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記入職工檔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時,應主動到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鄉鎮)或登錄互聯網平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公共服務平臺“就業超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微信公眾號“北京人社”),辦理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人員出現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情形但未主動辦理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的,經辦機構應停發相關失業保險待遇,責令退回違規領取的金額。拒不退回的,納入社會保險領域失信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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