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分手後可以分割嗎?


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分手後可以分割嗎?

王某與李某於2010年經朋友介紹開始戀愛,兩人同居期間,王某付首付款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海淀區XX號的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同居期間的貸款主要由王某負責償還。2016年王某出軌,與李某感情破裂,王某搬出房屋並給李某出具字條稱:該房屋歸李某所有。李某在該房屋居住至今,現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約定配合李某辦理過戶手續,將房屋登記在李某一人名下。但王某辯稱,此房屋由王某全部出資,屬於王某個人財產。

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分手後可以分割嗎?


此案爭議焦點為:1、該房屋是否系王某與李某共有?2、共有房屋分割比例如何確定?3、王某出具的字條是否有效?

其一,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依法登記即發生效力,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當認定為雙方共有。若在登記之外提出權利主張[ZH1] ,法院可依據舉證情況做出權利歸屬的判斷。

另,同居關係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具有較穩定的長期共同生活關係。後因雙方感情破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對於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如雙方要求分割同居期間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所得財產的,首先應當尊重雙方之間的約定。本案中雙方均承認爭議房屋系同居期間購買,應屬於雙方共有財產。

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分手後可以分割嗎?


其二,關於出資情況,王某稱房屋為自己全部出資,但考慮到二人購房時已經開始同居生活,雙方同居期間在經濟上有一定程度的混同,且在同居期間李某也參與了還貸、對房屋的維護、管理等等,應確認房屋為雙方共有。但,分割比例需考慮雙方出資情況、房屋總價款、雙方協商確認的房屋現值等因素。

其三,王某在分手後出具一份字條,表明房屋歸李某所有,可以認定是雙方對同居期間取得財產權益的一種約定,但因該份書面材料系王某單方出具,且形式極為簡單,約定粗疏,不能據此判斷王某放棄了與該房屋有關的所有權益,在王某出具字條後未主動向李某履行,李某也未要求王某履行。從公平原則出發,亦應承認王某對房屋的付出。以分手日期為界,該日期之前王某對房屋的出資,屬於同居期間的出資,包括首付款及共同還貸部分,參考該房屋現在市場價值等因素,計算王某應得的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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