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必备条款,一定增加这条,不经公告也能缺席判


合同上的必备条款,一定增加这条,不经公告也能缺席判

在实践中,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一直是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个难点,有些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拒绝接听法院电话,拒签法院文书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为了规避该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规定了关于送达地址的相关规定。


合同上的必备条款,一定增加这条,不经公告也能缺席判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8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第3条: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既可以是合同双方因为合同履行而送达相关文书的地址,也可以是为将来发生诉讼、仲裁时,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为当事人送达诉讼和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

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强烈建议,在经济往来合同中,有必要将送达地址列为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进而解决在诉讼、仲裁活动中送达难的问题。


合同上的必备条款,一定增加这条,不经公告也能缺席判

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参考范本

1.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合同各方一致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甲方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2. 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

3.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4. 合同各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5.风险提示。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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