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孩子未登记,夫妻离婚后怎么办?

市民潘女士:我和丈夫结婚10余年,一直未能生育。两年前,我们通过亲戚收养了一个女孩,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现在,我们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商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了争执,都想抚养她,该如何解决?

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咸亮:根据《收养法》,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你们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因此收养关系未成立。两人与“养女”之间并未形成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后,无论谁抚养孩子,都应当去办理收养登记且由自己承担抚养费。

记者 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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