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孟晚舟案控辯雙方的焦點是:孟晚舟是否構成“雙重犯罪”?
1、從合規角度角度來說,孟女士很難獲釋。
律師強調孟女士的行為在加拿大不是犯罪,因為加拿大沒有制裁伊朗。
律師所說的法律,包括美國的出口管制條例(英語: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縮寫:EAR),是一組出現在美國《聯邦規則彙編》第15章第730至第774部分(15 C.F.R. § 730 et seq)的條例,《伊朗制裁法案》、《伊朗貿易制裁規則》等。
律師認為美國依據單邊制裁伊朗的政治法案認為孟晚舟構成的“犯罪”明顯帶有政治傾向,特別是加拿大根本就沒有專門制裁伊朗的政治性法案,按照拿大引渡法確立的“雙重犯罪原則“(principleof double criminality),即引渡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和被請求引渡國雙方都認為是犯罪行為,美國對孟晚舟指控的政治犯罪在加拿大根本不構成犯罪。
2、實際上美國沒有使用制裁來達到雙重犯罪標準,而是指向合規即銀行欺詐。
銀行欺詐在全世界都夠成犯罪,很容易達到雙重犯罪的標準。
3、本案是典型的金融舞弊合規風險。
據信,起因是一位在匯豐銀行的合規高管向美國報告匯豐銀行與伊朗有交易。
匯豐銀行此前已經受過處罰,主動交代華為及其高管做虛假陳述,欺詐銀行,直指首席財務官孟女士。
欺詐銀行在美國屬於嚴重的金融舞弊,因此在孟女士過境加拿大時,美國通過雙邊協議要求加拿大拘捕孟女士。主張的理由是欺詐,不是制裁,律師判斷可能有誤。
4、應該認識到美國已經開始使用合規作為長臂管轄的工具。有必要了解美國在內的世界合規趨勢。
5、中國和美國的合規差距至少40年以上,合規措施、評估、理念、文化、應用等都有明顯差距,應當引起中國企業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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