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生育的女职工能否享受产假和产假工资(生育津贴)?


违法生育的女职工能否享受产假和产假工资(生育津贴)?


好久没有写公众号了,都快成月刊了。

其实,最近在日记本上记录的公众号的题材非常多,但是由于懒惰,一直没有静下心来梳理,每当为自己的懒惰找理由,我就告诉自己,都是疫情惹得祸。

言归正传,今天说下女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是否可以享受产假和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得问题。

前段时间,有个企业得HR让我帮忙找依据得,于是研究了一下。

第一个问题:女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是否可以享受产假?依据是什么?

我个人认为只要女性生育不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都享受产假。

理由:

①《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这条规定,并没有限定女职工生育是否违法,而仅仅强调了女职工生育这一事实作为休假产假得前提。

②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已经被2012年4月28日施行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而该规定第七条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也没有限定享受产假以合法生育为前提,废止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挂钩得条文,也说明女职工违法生育与否与享受产假没有因果关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从这条规定来看,合法生育与违法生育得区别在于是否有权利获得延长生育假得奖励,有对比才有伤害,如果违法生育就没有权利享受产假得话,计划生育法也没有必要搞出这个么个规定作为对比。

第二个问题:女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是否可以享受产假工资(生育津贴)?

其实从我本心来说,我想说,可以享受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然而事与愿违。

其实我在这里用了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表述,严格意义上讲,与我之前一贯坚持的“在社会保险法时代,缴纳了社会保险的话,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女职工享有请求生育津贴损失的权利“的观点冲突,但是为了更好的让大家理解,我还是这样表述了。

关于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问题,在本公众号2019年7月22日推送的《生育津贴不是劳动报酬?那它与产假工资可以兼得吗?》一文详述过,在此简短的复制一段“但是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是同一概念。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不是说,产假是支付工资的特殊情况吗(因产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我们还是要注意,这个规定批准的时间是1989年9月,这个时间,生育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规定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即便是2007年颁布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规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这说明,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为其缴纳社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的是生育津贴,而不是也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在一定意义上讲,至少在山东地区,把生育津贴成为产假工资已经不合时宜了,更别提简略的称之为工资了。当然,除了历史沿革的因素,还有对现行法律及法规的理解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都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工资。于是有人就解读为产假期间应当发放工资,也就是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两个范畴,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并不能豁免单位支付工资的义务;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存在补差的问题,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用人单位要补足差额,比如上海、海南、北京、山东青岛地区都规定了补差。当然,在我看来,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不得因为生育而在之后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而不是说需要发放劳动报酬。”

既然,在社会保险时代,女职工享有的是生育津贴或者生育津贴损失请求权,那么研究生育津贴的享受前提便可以看出女职工在违法生育时是否可以享有生育津贴或者生育津贴损失。就山东地区而言,《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了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也就是说,女职工违法生育时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的,也就谈不成在未缴纳社会保险时可以请求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女职工的权利被违法生育给阻断了。

其实,国内很多地区规定了违法生育不能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如浙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9317号案认为,生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不享有产假工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鄂06民终2356号案中论述比较有逻辑,认为,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的规定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保障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仓促结尾吧,有什么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在留言区留言,你的留言可能成为下一篇文章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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